2026退赃退赔情节对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影响
很多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罚时,认为既然被告人认罚,就应当将赃款赃物全部退回,将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否则,就不足以表明被告人认罚的主观意图,即不应认定为认罚。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退赃退赔(包括已全部退赃、未退赃和部分退赃三种情形),检察机关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提出量刑建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也并非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只是在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因此,不能认为认罪认罚就必须全部退赃退赔。
刑诉法并未规定赔损要件。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只规定了“处罚”,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
《刑诉规则》第276条第1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该规定没有将退赃、退赔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而是将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该规定中“一般不影响”的表述意味着可能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在赔偿损失没有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就不能说赔偿损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必备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