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遭遇家庭暴力应当如何离婚
---杜凯律师
遭遇家暴想要离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但通常这类案件的施暴方总是以各种理由刁难受害人不同意离婚,所以此方式可能无法实现。
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强制性判决离婚。受害方可以拿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别注意,在起诉之前一定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很多这类案件中的受害人在起诉后都将面临加倍的家暴威胁,所以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责令施暴方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远离特定场所等,以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提供家暴的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证据必须能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法院才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
同时,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包括:第一,搜集证人证言。第二,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第三,医院的验伤报告和诊断证明。第四,搜集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照片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及冷暴力等。
身体暴力是指:是指某位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性暴力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
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没有做任何交流,对彼此都漠不关心,不做任何家务。其实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它是通过暗示的威胁以及言语攻击对对方精神造成一定的折磨以及摧残,在一定程度上,冷暴力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反家庭暴力解读】
1、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5、 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单设一章来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保护令的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
6、《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法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