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及相关法律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体现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该规定直接源自《刑事诉讼法》第52条(2012年修订时新增),明确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并强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予排除。其法理基础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被依法证实有罪前均应视为无罪,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人无义务自证其罪。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包括不得在讯问中通过强迫犯罪疑人对“提问”必须回答的方法,从而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自己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不想回答,可以不回答,如果强迫其回答,则侦查中的讯问活动就违背了刑诉法总则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但同时应当清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与西方存在很大差异。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内容是在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口供,但是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证据中法定的证据类型,侦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只是法律对讯问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必须是合法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条精解】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收集"是指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询问、鉴定、侦查实验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些取证行为的程序规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范。
2.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是指完整、周密地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首先,要全面收集与定罪有关的各种证据,要兼顾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和无罪的证据。其次,要全面收集与量刑情节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兼顾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要兼顾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每一种情节中,又要注意其全面性。
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本法明确禁止的非法方法主要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除了这些明确列举的非法方法外,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侵犯人权、不人道的其他非法方法也应予以禁止。
4.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办案人员保障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自愿提供证据,尤其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有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保护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所有的公民都受该原则的保护。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包括被害人、证人,还包括经参与或有可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面临被强迫的危险最大,因此是保护的重点。②从权利内容上来讲,保护的是人的意志自由,也就是陈述和提供证据的自由选择权和不受强迫的权利。③办案人员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的方法强迫任何人陈述或提供其他证据,否则,所获得的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