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帮信案件“黑吃黑”如何认定
?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行为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银行卡等工具,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挂失、更改密码等方式将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实际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之后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既遂后转移,都应认定为盗窃罪。1、临时起意型。行为人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供卡后,自愿将该卡的支配控制权受让于他人,即他人享有该卡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当行为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有资金后,通过挂失、补办、转款的方式,将钱款改变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卡内资金的性质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2、既遂后转移型。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上游犯罪既遂后仍有赃款流入或部分赃款仍在卡中,若此卡仍在上游犯罪分子的实际控制支配下,供卡人通过挂失、补办、转款的方式获取卡内资金,仍认定为盗窃罪。
假如行为人之前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且之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对行为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七、关于“黑吃黑”行为的认定 “黑吃黑”又称为“掐卡”,在涉“两卡”类犯罪案件中时有发生。具体指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又另起犯意,通过直接转账或取现、挂失取现、更改密码等方式将流入银行卡内资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对于“黑吃黑”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综合判断财产占有关系、取财手段、 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认定。
行为人出租、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其虽然仍是“名义持卡人”,但实质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已经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另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更改密码等方式,在用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行为人将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同时,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即使是赃款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系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帮信罪和盗窃罪的,应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由于流入案涉银行卡的资金系非法资金,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是由上游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人实施的占为己有的故意是针对流入银行卡的资金,如果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一般认定为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