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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开设赌场罪实务分析与案例解读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跨境开设赌场罪实务分析与案例解读

 

一、跨境开设赌场罪的规范依据与核心认定

 

2020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犯罪提供了系统性的规范指引。

 

(一)跨境开设赌场的行为类型

 

根据《意见》第二条,跨境开设赌场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境外实体赌场型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也以“开设赌场”论处。

 

第二类:跨境网络型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二)定罪处罚标准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等等。

 

二、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责任区分

 

(一)共犯的认定标准

 

《意见》第三条对跨境赌博共同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意见》出台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仅发展会员、不接受投注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空白。《意见》明确将其纳入共犯范畴,填补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漏洞。

 

(二)共犯之间的界限

 

《意见》特别强调: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平行代理之间的关系——如果多个代理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层级隶属关系,即使为同一赌博网站服务,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各自对其发展的下线负责。

 

(三)从宽处理的情形

 

《意见》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一)“技术中立”的边界

 

实践中,不少技术人员以“技术中立”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意见》,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只要“明知”是赌博网站,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例如,在铜陵市郊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杨某、彭某等7名“资深”程序员听信“高薪传闻”前往菲律宾,为多个跨境线上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开发软件用于赌资支付结算、日常维护网站运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二)发展会员型代理的定罪量刑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有观点指出,部分判决将发展会员型代理直接适用正犯的“情节严重”标准,导致共犯与正犯的量刑标准混同。

 

从行为性质看,发展会员型代理与提供会员发展服务本质上都是为赌场引流,均属于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将发展会员型代理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三)关联犯罪的认定与数罪并罚

 

跨境赌博常常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意见》第四条明确了关联犯罪的处断原则:

 

1. 诈骗罪的转化: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同样以诈骗罪论处。

2. 贿赂犯罪的并罚: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贿赂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

3.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并罚: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4. 暴力犯罪的并罚: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5. 想象竞合从重处断: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也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以加深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

 

【案例】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从严惩处跨境赌博集团犯罪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澳门某博彩公司股东、董事周某华(已另案判刑)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2015年以来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招赌。为牟取巨额利益,周某华招募他人担任赌场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以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股东级代理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集团。

 

该集团通过代理组织中国内地公民前往澳门赌博或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在内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换取赌博授信或筹码并追讨赌债;利用地下钱庄等第三方结算赌资;设立或通过内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截至202111月,该跨境赌博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国籍280余人),发展普通代理6万余人(其中中国籍3.8万余人),发展境内参赌人员会员6万余人。至案发,查明涉案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赢取境内参赌人员赌资89亿余元。

 

为替跨境赌博集团牟取非法利益,20189月至20204月,被告人张某宁在周某华的指使下虚构投资合作协议等,利用所控制的多个代持公司银行账号,多次进行资金跨境兑付,金额共计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宁等受周某华指使在中国境内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赌博集团的赌资、赌债并运营管理;被告人钟某新等入股参加跨境赌博集团,组织、招揽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张某宁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在跨境赌博犯罪集团中,张某宁、钟某新等是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张某宁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宁等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张某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钟某新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赌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

 

典型意义分析:

 

1. 全链条打击的示范效应:本案是跨境赌博集团犯罪的典型,涉及人员众多、层级复杂、金额巨大。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从严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从赌场经营人到代理人员,从资产管理到技术支撑,司法机关对犯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打击,体现了全链条惩治的司法态度。

2. 主从犯的准确区分:在跨境赌博集团中,张某宁、钟某新等作为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张某宁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这种区分体现了对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准确评价。

3. 数罪并罚的实践运用:张某宁既构成开设赌场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这是对《意见》第四条第五款“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的具体运用。本案中,张某宁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单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开设赌场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4.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某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作案人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梳理大量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这体现了对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兑现政策、宽以济严的司法立场。

5. 经济制裁的彻底性:人民法院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对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追缴、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赌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这种经济制裁措施有助于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的惩治效果。

 

五、结语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次生犯罪,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系统规范,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跨境开设赌场的行为类型、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关联犯罪的处断原则。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既要坚持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从严惩处,也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雇佣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兑现政策。同时,要强化“打财断血”,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坚决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

 

通过刑事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法惩治与教育引导相统一,才能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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