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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高院判例:软暴力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贴身跟随式”讨债的已经涉及犯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最高院判例:软暴力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贴身跟随式”讨债的已经涉及犯罪

在民间债务纠纷的激化过程中,债权人采取"贴身跟随""同吃同住"等持续性滋扰手段追索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游走于肢体暴力边缘的"软暴力"行为,其性质究竟属于民事侵权,抑或已触犯刑律,在理论与实务界均存有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收录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第****号·戴某、蒯某寻衅滋事案)中明确给出了司法判定: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并采取强行同吃、同住、同行等"跟随式"手段讨债,严重侵扰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一裁判要旨,为厘清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提供了关键标尺。

一、基本案情:长期跟随与轻微暴力的叠加

被告人戴某为向被害人宋某某索要债务,自2015218日起,长期纠集多人,每日安排一至数人与宋某某在宾馆、工厂等地同吃同住,并通过盯梢、跟随出行等手段施压。期间,被害人亲属多次报警,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后,戴某等人依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因索债未果,戴某等人后期更是实施了搬离被害人睡眠沙发、砸毁厂房内财物的行为。同年52日,宋某某在被长期滋扰后,于厂房内自杀身亡。

二、争议焦点: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还是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对行为性质进行了重新审视,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1.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行动路线自主,未被关押或物理强制阻隔,其人身自由系受到"限制"而非"剥夺",故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属于"恐吓""情节恶劣"。法院指出,长期的贴身跟随、生活空间的侵入以及最终的损毁财物,综合构成了持续的心理强制与恐吓,使被害人产生巨大心理压力。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并最终导致了自杀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3.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虽然源于债务纠纷,但行为发生在宾馆、工厂等开放场所,具有公开性。特别是在经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仍不改正,表明其对抗公序良治,行为性质已从私权纠纷升级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三、裁判结论:改判寻衅滋事罪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认定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裁判理由明确指出:

为索取债务,安排人员跟随债务人同吃、同住、同行,并在过程中实施打砸财物等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其生活,且经有关部门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案例启示与警示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第13**号),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

1.明确"软暴力"的刑事边界:判决将"跟随式"滋扰界定为"恐吓",明确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但通过长期心理压迫严重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2.区分"限制自由""剥夺自由":精准划分了非法拘禁罪与寻衅滋事罪在行为程度上的区别,对实务中常见的行为定性难题提供了明确标准。

3.警示违法讨债的法律风险:债权实现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任何试图以"贴身纠缠""长期滋扰"等非法手段施压的行为,不仅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可能使债权人自身从维权者沦为罪犯。

结语:本案的改判,标志着司法实践对"软暴力"讨债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和明确的刑事制裁态度。它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私力救济绝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任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的讨债方式,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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