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与步骤
“套路贷”是一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非法侵占受害人的财产。整个过程通常包含以下五个环环相扣的步骤: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将自己包装成“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平台”或“网络借贷平台”等正规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潜在借款人。在取得被害人初步信任后,他们便会以“保证金”、“行规”、“服务费”等种种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部分犯罪分子还会利用被害人过往的借贷记录,以“信用有瑕疵”等借口,迫使对方接受条件更为苛刻的虚高协议。
第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为了坐实虚高的债务,犯罪分子会按照合同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刻意制造出完整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他们会立即通过各种手段,如胁迫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归还、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或直接扫码支付,将虚高部分(乃至全部)的资金收回。最终,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但银行流水却显示其收到了全款,这为犯罪分子后续的追讨行为提供了“表面证据”。
第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这是加深债务陷阱的关键一步。犯罪分子会主动为被害人还款设置障碍,例如在还款日故意失联、制造系统故障、单方面更改还款账户,或是在还款后拒不签收。随后,他们便以被害人“未按时还款”或“违反合同某项条款”为由,单方面肆意认定其违约。此举的目的是为后续“平账”和暴力索债制造借口,使被害人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因被认定违约而无力偿还巨额虚高债务时,犯罪分子会假意“提供帮助”,安排其所属的关联公司或人员出面,为被害人“偿还”上一笔债务,继而诱骗或胁迫其签订一份数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通过这种“以贷还贷”的方式,被害人的债务像雪球一样被迅速垒高,最终达到一个根本无力偿还的天文数字,彻底被犯罪分子控制。
第五,软硬兼施“索债”。 在债务被垒高后,犯罪分子便开始启动最终的索债程序。他们一方面会借助前期制造的虚假银行流水、公证文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或申请仲裁,企图利用法律程序为其非法债权“洗白”,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面,他们会同步采用暴力、威胁、骚扰、跟踪、滋扰等软硬兼施的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同事施加巨大的身心压力,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打击“套路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对“套路贷”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并出台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严厉打击。其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 核心司法文件:《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是惩治“套路贷”犯罪的纲领性文件。它首次明确定义了“套路贷”,指出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进而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该意见强调,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应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法律依据: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套路贷”犯罪通常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的罪名包括:
诈骗罪:这是惩治“套路贷”的基础性罪名,针对其通过一系列“套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核心行为。
敲诈勒索罪:如果在索债环节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则构成此罪。
虚假诉讼罪:如果犯罪分子捏造事实,借助伪造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构成此罪。
涉及黑恶势力的从严打击:对于组织化、集团化的“套路贷”犯罪,如果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特征的,将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并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3. 民事司法规制:不予保护,依法纠正
在民事审判领域,司法机关同样对“套路贷”保持高度警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虚高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套路贷”中形成的虚高“债务”以及畸高的违约金、利息等,因其本质是违法犯罪所得,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对于民间借贷,法律设定了利率保护上限,任何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纠正错误民事裁判:如果刑事判决最终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犯罪,那么法院对于此前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判,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