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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与“如实供述”的区别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2026“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与“如实供述”的区别分析

根据您提供的内容,“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与“如实供述”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法定从轻情节,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性质和司法评价上。以下基于您提供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如实供述”: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供述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系方式、藏匿地点等基本信息。这些内容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是坦白情节的一部分,旨在鼓励犯罪分子配合侦查,但仅限口头供述,不涉及主动协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项,提供这些基本信息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否则可能构成重复评价。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指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供述外,还采取了新的主动行为,如打电话、发信息、指认、提供新的藏匿地址或联系方式等,这些行为直接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类行为节约了司法资源,具有独立价值,因此应认定为立功情节。具体行为包括:按照司法机关安排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带领抓捕、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或藏匿地址等。

核心区别:

行为性质:“如实供述”是口头或书面供述,属于被动配合;而“协助抓捕”是主动行为,需要实际行动。

司法评价:“如实供述”是法定从轻情节(如坦白),而“协助抓捕”是立功情节,可能带来更大幅度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免重复评价:如果仅提供同案犯基本信息,既认定如实供述又认定立功,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将二者区分。

相关法律法规或解释:

以下为您补充与“如实供述”和“协助抓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便更全面理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立功的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项(“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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