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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掩隐罪中“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要件的理解与案例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对掩隐罪中“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要件的理解与案例分析

 

一、法律原则解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确立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内涵,对于准确适用本罪至关重要。

 

二、“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三重含义

 

(一)事实层面: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

 

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上游行为客观发生,且符合具体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事实基础不能建立在推测或可能性之上,而必须是通过侦查活动能够确定的实质性犯罪行为。

 

(二)法律评价层面: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从法律评价角度看,“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意味着上游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时该行为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成立”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的“当罚性”,而非行为人的“必罚性”。

 

(三)程序层面:不以司法裁判为前提但需可被查证

 

在程序上,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并不要求已经经过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特殊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能够通过证据查证属实,就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这一立场体现了掩隐罪作为独立罪名的司法属性。

 

三、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1. 证据确实充分:有完整证据链证明上游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构成要件符合:上游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构成

3. 法律评价完整: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双重属性

4. 独立审查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对上游犯罪事实进行独立审查认定

 

四、典型案例分析:王某某收购合同诈骗赃车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间,某犯罪团伙通过伪造车辆抵押合同、虚构车主身份等手段,在多省市实施合同诈骗犯罪,骗得高档汽车20余辆。该团伙将诈骗所得的部分车辆销往外地。被告人王某某在邻省从事二手车交易,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团伙成员李某某(另案处理)。

 

20193月,李某某联系王某某,称手中有“抵押到期”的奔驰、宝马等车辆需要处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王某某虽未详细了解车辆具体来源,但根据其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验,以及李某某无法提供完整车辆手续、要求现金交易等情况,应当意识到这些车辆可能来路不正。为牟取利益,王某某仍在未核实车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3辆高档汽车,支付购车款共计85万元。收购后,王某某对车辆进行简单翻新,伪造部分手续,将车辆转卖获利。

 

案发后,上游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要行为人中有2人逃往境外未能到案,另有3人被抓获但因案件复杂尚未审理终结。在办理王某某案件时,上游合同诈骗犯罪尚未经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游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要案件尚未审结,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转账记录、车辆GPS轨迹、同案犯供述、车辆鉴定意见等,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某所收购的3辆汽车系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合同诈骗犯罪所得。上游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业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收购车辆,且交易方式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王某某为牟利而收购并销售赃车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被判决,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启示

 

该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要件的把握标准:

 

1. 证据独立审查原则:法院并未等待上游合同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而是依据在案证据独立审查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的存在

2. 实质认定标准:通过证据链证实了上游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3. 程序分离处理:上游犯罪的诉讼进程不影响下游掩隐罪的独立审理

4. 明知要件的综合判断: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验、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明知”

 

这一判决维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独立罪名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司法机关切断犯罪链条、打击下游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为“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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