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到底如何进行分配为好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该纠纷的难点在于到底由谁来对“没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很多案件的焦点所在。目前对于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未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在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中,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其理由是:1、原告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2、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3、能证明收受利益的相关证据多在被告控制中,从离证据远近的角度看,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中,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应当有原告承担。其理由是:1、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均系消极事实。无合法根据既有自始的无合法根据,如错误汇款,亦有嗣后的无合法根据,如合同被撤销;2、根据证据的一般原则,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受妨碍或消灭的事实举证,作为不当得利请求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况负证明责任,既然主动为给付使财产发生变动,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3、若由被告承担没有合法依据的证明责任,实际上是倒置了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分析】
原则上由得利人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主动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先由接受款项方就其收取款项的依据、理由等进行举证、抗辩,再由给付款项方来证明对方的抗辩不能成立。若最终待证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于主动给付款项方通常对给付的对象、金额有清楚的认知,是积极主动的作为,其在给付后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举证义务宜由给付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