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进一步分析说明:
1. 违章建筑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宜处分。违章建筑因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公法规范,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取得合法权属证明,其流转缺乏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变现,这使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失去了行使的现实途径。
2. 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不适用于违法标的物。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初衷,是保障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新增价值的报酬得以实现,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劳动者权益。然而,这一制度保护的是合法建筑活动产生的债权。对于违章建筑,其存在本身即具有违法性,若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将与立法旨在维护的合法建筑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产生价值冲突,实质上可能形成对违法建筑的司法背认。
3. 承包人的债权救济途径并未被完全否定。需要明确的是,否定承包人对违章建筑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其工程价款债权不受保护。承包人依然可以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金钱债权,其可就发包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受偿,但无权就违章建筑本身主张优先权利。这一处理方式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