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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如何印证)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2026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如何印证)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要求刑事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案件,受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表达能力、精神状况及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综合认定。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有来自两方面的独立来源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支撑、彼此呼应,这样才符合刑事案件相互印证的要求。对于性侵或猥亵儿童的案件,这种印证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相互符合,而更应该注重实质事实层面的客观真实。

同时考虑,未成年人证据保存意识差、陈述不稳定、表述不准确、或因惊吓过度难以清楚陈述,所以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应当考虑陈述是否真实、合理,并综合考虑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口供应当实行宽松的印证规则。我国证据的审查采用印证证明模式,所谓印证,是指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信息内容相互符合、彼此支持;不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不能对主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案件,如果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刑法加重情节。“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认定,不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或感知猥亵行为即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2]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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