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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判决书中直接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2026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判决书中直接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既然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情节,说明其在审理过程中至少是判决作出前即发现了这一从重情节,但从案卷材料来看一审法院既未组织法庭调查、辩论,也未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即直接作出裁判,即使被告人均对所犯罪名认罪,但因检察机关中未包含对“从重情节”的指控而实质上未实现“认罚”,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以未经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对于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变更或补充起诉的要求,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未在指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人民法院也只能就起诉

指控的事实作出判决、裁定。原判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未经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径行增加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有违程序正当要求。

【分析】

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律师分析:对于一审案件中存在的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都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由法庭记录在案,充分保障程序的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化程序。像本案一审认定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情节,但是,一审法院既未组织法庭调查、辩论,也未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即直接作出裁判,有违程序正当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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