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引言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双方或多方之间未发生实体物理碰撞,但一方的过错行为干扰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通行,直接导致其因紧急避险、操作失控等原因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这类事故因其物理痕迹不明显、因果关系链条复杂、现场证据不易固定等特点,责任认定往往存在较大难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确立相关裁判规则,为这类特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一、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核心认定规则
1. 法律基础:过错与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其构成要件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定义的核心在于“因过错或者意外”和“造成损害”,并未将“发生物理接触”作为事故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在法律层面,无接触情形完全可能构成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的根本基础在于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无接触事故的司法审查,通常遵循以下两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审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设定的具体义务,例如:未按规定让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超速行驶、违法停车或突然开关车门等。该违法行为本身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第二步:审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要求必须是直接碰撞产生的物理力传导,而是一种法律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一方的危险行为是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因此受损的直接、必要原因,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例如,前车违法变道迫使后车急刹撞上护栏,虽然两车未接触,但违法变道行为与后车受损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2. 特殊原则的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在事故现场证据不足、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但具体责任比例难以精确量化的情形下,为公平分配风险,司法实践普遍引入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该原则源于危险控制理论和公平责任理念,其内涵是:在难以明确具体过错程度时,应根据交通参与者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判断时,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机动车的危险性:在质量、速度、动能及破坏力方面,机动车通常远高于非机动车与行人。
注意义务与避险能力: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专业的交通参与者,法律对其施以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风险预见、回避能力要求。
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无接触事故,若双方过错程度确实无法清晰划分,基于对弱势方的人身保护和对危险源控制者的责任加重,机动车一方往往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旨在督促机动车方履行最高程度的谨慎驾驶义务。
3. 证据规则:法院的综合审查与事实推定
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证据原因作出“事实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时,这仅意味着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进行司法认定。
法院在审理中将进行以下工作:
全面审查证据:不局限于事故认定书,而是综合审查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全部相关证据。
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完全否定对方时,人民法院应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借助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法官需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还原事故发生的动态过程,分析各方行为的合理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及损害后果的可避免性,从而对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出符合常理的推定。
4.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此为赔偿责任划分的基石。特别是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的过错推定原则(即机动车方需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己责)及无过错补偿责任(机动车方即使无过错,在非对方故意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直接适用于为避让危险车辆而自身受损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贝某某诉杭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0号)
基本案情:行人贝某某在沿人行横道通过道路时,杭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驾驶机动车行经该路口。在贝某某已进入人行横道的情况下,驾驶人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试图减速通过。贝某某为紧急避让而后退摔倒受伤。事故中,双方未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归纳):
1. 礼让行人是机动车的法定义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必须停车让行。
2. “正在通过”的认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以正常步速行走,即应认定为“正在通过”,不应以是否进入某一特定车道为限。
3. 无接触不免责:机动车未让行的违法行为,虽未发生碰撞,但给行人造成了现实的、迫切的危险,行人为避险而受伤,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念:审理此类案件应穿透“有无接触”的表象,深入审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法定义务,以及该违法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创造了危险并最终导致损害。它确立了 “危险行为引发避险损害即构成法律因果关系” 的重要裁判规则,为全国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权威指引。
三、律师提醒
发生“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注意:
1. 立即报警:无论是否有接触,只要有损害发生,即应报警处理,由警方制作笔录、固定现场,获取《事故认定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2. 全面收集证据:积极拍摄现场全景、车辆位置、道路标志;寻找并保存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目击证人联系方式。证据核心在于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与己方合理避险措施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
3. 明确法律诉求重点:在事故处理或诉讼中,应重点阐明并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如何制造了现实危险,迫使己方在合理范围内采取避险措施,并因此导致了损害。
理解 “无接触≠无过错≠无责任” 以及 “因果关系是认定关键” 的原则,是有效应对此类事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