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引言】
我国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
【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处置的冲突】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一直存在分歧,直接造成同类案件“同罪不同判”的巨大差异。以某某市两个不同的区法院的判决为例,某某市A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8克,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而在另一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中,B区法院则认为被告人康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二被告人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之间的量刑差异不难发现,不同法院对于“哪些情节”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在认定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与分歧。
【法律法规】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进一步分析何为(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三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多种多样,比如“累犯”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暴力抗拒缉毒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应当借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相关罪名的加重处罚情节,将“情节严重”解释为累犯、暴力抗拒缉毒等具体情形。
同时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沪高法[2005]83号(以下简称《量刑指南》)第6章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三)有2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