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类犯罪的重要罪名,其法律构成与司法认定对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犯罪构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对该罪名进行系统性分析。

一、罪名性质的法律演变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将原条文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删除,实现了从危险犯到行为犯的转变。这一立法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安全领域“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导向,显著降低了入罪门槛,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或销售假药的客观行为,原则上即构成本罪,而无需等待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本罪的刑罚体系分为三档:

1. 基础刑档: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加重刑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特别加重刑档: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假药” 的认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包括实质上的假药以及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和非药品。同时,本罪所指的“药品”范围限定于人用药品,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了生产假药或销售假药的行为之一或两者兼备。行为的具体表现多样,包括制造、加工、配制假药,或者购进、储存、运输、出售假药等。

3. 犯罪形态:作为行为犯,犯罪的既遂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不以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然而,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决定刑罚升格(即适用加重或特别加重刑档)的关键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司法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危害”、“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是准确适用刑罚的核心。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导致轻度、中度残疾,或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导致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实践中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巨大(如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假药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特殊药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

“致人死亡”:指因服用、使用假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因假药延误、干扰正规治疗而间接导致死亡。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指生产、销售假药金额特别巨大(如五十万元以上);致人重度残疾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十人以上轻伤;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70号“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于某市城乡结合部租赁民房设立地下生产窝点。他们以每公斤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入淀粉、葡萄糖、滑石粉等非药用原料,通过简单混合、压片、灌装胶囊等方式,仿冒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的多种昂贵抗癌靶向药(如吉非替尼片、曲妥珠单抗等)。

该犯罪团伙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了“生产—包装—销售”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为攫取高额利润,他们在外包装上精心仿制正版药品的商标、批号、防伪标识,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随后,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利用虚假身份在多个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群组发布广告,宣称“内部渠道”、“同厂同质”、“低价促销”,将假药销往全国二十余个省市,销售网络庞大,涉案金额累计高达人民币数千万元。

多名癌症患者因经济负担沉重,被其远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所诱骗,购买并服用了这些毫无治疗成分的假药。服用后,不仅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因延误正规治疗导致病情迅速恶化。经查证,有超过十名患者出现了因无效治疗导致的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其中一名晚期肺癌患者因完全丧失有效治疗时机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生产窝点及仓库查获大量假药成品、半成品及生产设备。

裁判要旨与判决结果:

1. 行为犯的确认: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不以是否查实有患者立即出现特定损害结果为前提。

2. 罪数认定:对于以淀粉等非药品原料冒充抗癌药的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中关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最终以处罚更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3. “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法院认定,本案犯罪对象系癌症等危重病人,主观恶性极深;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链条产业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直接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健康严重受损,完全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据此,主犯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例启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

1. 彰显从严惩处的司法立场: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特别是针对危重患者、手段隐蔽、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适用极刑的坚定决心。

2. 统一“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本案明确了将“以危重病人为主要销售对象”、“形成产业化犯罪链条”、“造成人员死亡”等情形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3. 强化刑罚的预防与威慑功能:通过对主犯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仅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也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药品安全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任何以身试法者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五、律师提醒

对于医药行业从业者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切勿因一时利益而触犯刑律。对于广大患者及家属,购买药品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渠道,警惕非正常渠道的“特效药”“低价药”,提高鉴别能力,保护自身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1045分 (优于9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167篇 (优于98.36%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63522 昨日访问量:44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