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协警单独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效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不可以单独执法。只能协助、配合警察行使法定权力。
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属无效处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它重要情况等,但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它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