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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要件与最新案例解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要件与最新案例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主体利用了在特定单位中的“职务便利”,进行了“权钱交易”。其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是理解一切案例的基础。

核心构成要件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一个极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民营企业员工,也包括在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雇员。

2.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财产性利益,“谋取利益”则不论利益本身是否正当。

3.定罪核心: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利用了基于其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产生的、对某项事务具有决定、办理或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并以此换取不正当报酬。工作内容是否具有“公务”属性,是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键。

以下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深入解析该罪名在不同场景下的具体适用与裁判要旨。

案例一:拆迁项目中的“影响力受贿”——拆迁员收受钱款案

此案揭示了在政府委托的拆迁项目中,非公权力行使者的受贿行为如何被准确界定。

基本案情:在某市一项旧城改造项目中,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将具体的拆迁事务性工作(包括入户摸底、政策宣讲、补偿协商、协议签订等)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甲拆迁公司。李某系甲公司的拆迁项目组员,其具体职责是与被拆迁户进行一对一谈判,核实房屋情况,并在公司授权的补偿方案浮动范围内,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随后负责签订补偿协议。在项目过程中,被拆迁户王某希望获得更高的补偿,李某暗示其“需要打点”。王某遂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李某收受钱款后,利用其协商定价的职务空间,在未改变政策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就高确定装修补偿、附属物价值等方式,帮助王某获得了比最初方案高出约15万元的补偿。

争议焦点:拆迁员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论证逻辑如下:

  1.权力性质分析:拆迁公司及其员工是基于民事委托合同提供劳务服务,其工作内容(如入户测量、谈判)本质上是执行合同约定,不涉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或管理公共事务。政府保留的是项目审批、标准制定和最终裁决权,具体的协商是商业服务行为。

  2.职务便利实质:李某的“职务便利”来源于其作为公司雇员被赋予的、在拆迁流程中的特定环节(如信息核实、初步协商)的职责。这种便利虽对最终补偿结果有事实上的影响力,但并非来源于法律或行政授权,而是基于其公司岗位职责产生的企业经营性管理权力。

  3.法益侵害对象:其行为直接侵害的是甲公司正常的业务执行秩序、商业信誉及职务廉洁性,并可能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典型意义:此案明确了在“政府项目、市场运作”的模式下,对行为主体的定罪必须穿透项目的外在公共属性,深入分析其职权来源与性质。只要其职权不具公务属性,即便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为人利用其市场主体的职务影响力收受财物,也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例二:金融领域的“特别重大情节”——燕某、孙某天价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此案展现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内部巨额腐败的严惩立场,并清晰诠释了“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标准。

基本案情:燕某、孙某分别担任某民营资本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二人在负责公司巨额应收账款债权收购业务时,明知相关融资项目存在重大瑕疵,仍共同决定予以收购,并以此为由,向融资方索取高达5.6亿余元的所谓“业务提成”。

裁判结果: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要旨与深层解读:

  1.“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叠加:5.6亿元的涉案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重要的是,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忠实义务,滥用决策权,将公司巨额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中,给企业造成巨大潜在损失,这构成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者叠加,导致量刑顶格。

  2.穿透“合法形式”认定犯罪:判决明确指出,无论贿赂双方以“业务提成”“咨询费”还是“佣金”等何种名目进行包装,只要其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换取非法对价,即构成受贿。

  3.财产刑的震慑性适用:高达一亿元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体现了“经济上彻底惩处” 的司法原则,彻底剥夺其再犯能力与犯罪收益,向市场传递出对金融领域内部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4.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导向:最高法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旨在强调: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的“蛀虫”,正是为了净化企业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律师提醒

对于在企业、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利用自身岗位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具有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无论是“提成”“感谢费”还是“咨询费”,司法机关都将穿透形式审查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廉洁合规建设,个人则应恪守职业底线,切勿因一念之差触碰刑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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