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股东名册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名册的条款。这也是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相关事项,这些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等等。
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股东名册”是股东行权的原始依据。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股权发生转让等变动之时,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股东名册的变更时间决定了受让股东行权的起始时点。
【法律法规】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