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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深度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0次举报


最高院: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深度分析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保障程序公正、规范侦查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已从最初的程序监督手段,演变为兼具程序证明与证据固定功能的核心制度。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实践,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分析,揭示其运行中的深层问题。

 

一、制度价值的多维审视:从程序监督到证据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或者“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和深化这一制度的内涵。

 

在证据法理层面,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三重法律属性:

 

1.程序合法性证据

作为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动态、完整地记录讯问全过程,包括讯问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讯问方式等程序要素,为法庭审查取证合法性提供原始素材。

 

2.言词证据载体

与传统书面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内容、语气、神态等细节信息,是言词证据的最佳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决中指出,当笔录与录像存在矛盾时,应以录像内容为准。

 

3.司法审查对象

同步录音录像本身也成为法庭审查的对象,其完整性、真实性、清晰度等技术指标直接影响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可能影响相关供述的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强调:“对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立场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地位。

 

二、实践困境的深度剖析:四大核心问题

 

尽管制度设计日趋完善,但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仍面临诸多挑战,直接影响其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应录未录:程序失守与证明困境

 

问题本质

应录未录已超越一般程序瑕疵,构成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根本违反,动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基础。

 

实践表现

 

1.选择性适用:部分侦查机关对“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作限缩解释,规避录制义务

2.技术理由滥用:以“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数据丢失”等为由不提供录音录像

3.规避重要讯问:对可能获取无罪、罪轻供述的讯问环节不予录制

 

法律后果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逐步确立严格标准。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提供的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明责任转移

学理上,对于应录未录的情形,应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即侦查机关未履行法定录制义务时,推定该次讯问程序违法,相关供述不具备自愿性。侦查机关需提供讯问时在场的律师、检察人员见证记录或全程身体检查记录等独立证据,才能推翻这一推定。

 

(二)录制质量瑕疵:形式化与实质审查的脱节

 

技术标准要求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实践问题表现

 

1.视听质量低下:画面模糊、声音不清、角度单一,无法辨识参与人员表情和动作

2.信息记录不全:未全程显示时间信息,未摄入所有在场人员,存在录制中断

3.存储格式不规范:采用专用或加密格式,影响辩方和法庭审查

 

司法认定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刑终***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录音录像图像模糊、声音不清,无法完整反映讯问过程,无法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质量瑕疵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录音录像本身丧失证据资格;二是导致相关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影响全案证据体系。

 

技术辅助的必要性

对存在质量争议的录音录像,可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如专业鉴定中心曾通过专业降噪、增强技术,解决音频辨听难题。但技术修复成本高、耗时长,根本之道在于前端规范。

 

(三)笔录与录像“实质性差异”: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

 

裁判规则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明确原则:“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这一规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审查从“笔录中心”向“录像中心”的转变。

 

实质性差异的认定标准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如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核心事实记录不同

2.主观方面表述差异:故意、过失、明知等主观心态的供述在笔录中被简化或改变

3.量刑情节记录不全: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在笔录中被遗漏或弱化

4.程序性事实不符:权利告知、讯问时间、休息间隔等程序事项记录不实

 

审查方法的专业化

法官应主动进行对比审查,建立系统化审查方法:

 

逐段对比法:对涉及关键事实的讯问段落进行逐句比对

重点标记法:对存在差异的部分进行标记,要求控方说明

情境分析法:结合讯问时的语气、神态、停顿等情境因素判断供述真意

 

法律后果

对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的,相关笔录内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差异部分涉及定罪关键事实的,可能导致全案证据体系受到根本性质疑。

 

(四)录音录像中的隐性非法取证:审查的深水区

 

随着显性刑讯逼供减少,威胁、引诱、欺骗等“软性”非法取证行为成为实践难点。这些行为在录音录像中往往具有隐蔽性特征。

 

常见表现形式

 

1.疲劳讯问:长时间连续讯问,变相剥夺休息权

2.诱导性提问:预设答案框架,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特定方向供述

3.非法利益引诱:以不切实际的从轻处理承诺换取有罪供述

4.间接威胁:以追究家人责任、影响前途等间接方式施加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应排除的非法证据,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考量因素包括:

 

威胁、引诱内容的严重程度

对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影响程度

是否导致供述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

是否违反社会基本伦理和法律底线

 

案例指引

在相关贩毒案件中,侦查人员以“取消立功认定”“带离看守所”相威胁,取得的供述被法院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强调:“以法律禁止的方法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手段获取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三、系统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机制。

 

(一)庭前会议重点审查

 

对于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庭前会议应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1.完整性审查:核实是否对所有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制

2.可得性审查:确保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录相关录音录像

3.争议点整理:梳理双方对录音录像的异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二)庭审实质化审查

 

庭审中应充分保障辩方对录音录像的质证权:

 

1.当庭播放:对关键争议片段应当庭播放,允许双方发表意见

2.专家辅助:允许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录音录像的技术问题提供意见

3.交叉询问: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录制情况,接受交叉询问

 

(三)专门性技术审查

 

对于存在质量争议的录音录像,可启动专门技术审查程序:

 

1.委托鉴定:就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等委托司法鉴定

2.技术修复:对因设备或环境导致的视听问题,进行专业修复处理

3.内容辨听:对声音不清的部分,由专业人员协助辨听并出具意见

 

四、典型案例深度分析:王某某、李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等非法取证行为,申请排除相关有罪供述。

 

审理经过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录音录像显示,讯问过程程序合法,未发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故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案件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合议庭对全案证据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进行了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要点

 

1.录制完整性:审查是否对所有讯问过程进行了全程不间断录制,有无选择性录制或中途停止

2.视听清晰度:审查图像和声音是否清晰可辨,能否真实反映讯问场景全貌

3.程序规范性:审查侦查人员的语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权利告知是否充分

4.供述自愿性: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神态、语气、动作,判断其供述是否出于自愿

5.内容一致性:对比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核查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语言规范、程序合法

未发现威胁、恐吓、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神态自然,表达流畅,不存在明显精神压力

讯问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记录基本一致,关键事实记录准确

 

基于以上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案例的扩展分析

 

1.证明责任分配的示范

   本案清晰展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当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线索时,检察机关需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同步录音录像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手段,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2.审查标准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案明确了录音录像审查的双重标准:技术标准(清晰度、完整性、连续性)和内容标准(程序合法性、供述自愿性、内容真实性)。这为下级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指南。

3.裁判规则的强化

   本案进一步强化了“录音录像优先”规则。当存在完整、清晰的讯问录音录像时,应当优先依据录音录像判断取证合法性,书面笔录仅具有辅助和参考价值。

4.制度完善的启示

   本案也从侧面反映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才使得取证合法性得以充分证明,指控证据体系得以稳固。这提示侦查机关,规范执行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保障自身侦查成果的有效手段。

 

类案比较与趋势分析

将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类似案件比较,可以发现以下趋势:

 

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越来越严格,技术标准不断提高

对“软性”非法取证的识别和认定越来越精细化

辩护律师对录音录像的质证权得到更多保障

法庭越来越重视通过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解决争议

 

结论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运行,是衡量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与文明程度的关键标尺。当前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实质上是侦查权规范化运行与司法权实质性审查之间张力的体现。解决之道在于推动制度从“形式具备”向“实质有效”的根本转变:通过确立录音录像在证据体系中的优先地位、构建违反程序规定的刚性制裁后果、保障辩方有效的质证审查权,并借助技术手段确保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最终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防范非法取证、确保供述自愿、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屏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权威的执行依赖于清晰的标准、严肃的责任与无死角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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