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侦查审讯合法性分析
---杜凯律师
【引言】
审讯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措施。讯问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种,其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讯问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在“重口供轻物证”的传统侦查观念下,侦查人员往往通过先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而搜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突破尤为关键,导致个别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合法的审讯技巧】
合法的审讯技巧包括:误区询问法,限制询问法,训斥法,造势法,借威法,寒暄法等等。
审讯中要依法进行,审讯人员通过各种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套近乎,拉近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情感距离,让犯罪嫌疑人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志采取自己的行为,让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利的供述。
【合法审讯与引诱欺骗所得证据之分析】
合法审讯要注意相应的方式方法,要符合刑诉法及相关规定。例如,在合法审讯中,存在“迷惑”法,这种方法是利用虚假的方法误导犯罪嫌疑人,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作出“错误”行为。审讯活动中使用该方法,是为了隐蔽自己暴露对手,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一定要注意这种方式与引诱或欺骗取得的证据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非法证据,但同时也存在非法证据之外存在问题的证据。
引诱或欺骗取得的证据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的精神应当排除引诱和欺骗得到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要将这类证据排除是很难的,因为引诱和欺骗是手段,而且是比刑讯逼供更隐蔽的强迫性更弱的方式。
【刑讯逼供所得的非法证据】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程序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此律师开庭时应当在质证中坚决指出并尽力争取排除。
对于瑕疵被告人供述律师开庭质证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有瑕疵的证据,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取;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律师质证则坚决要求补正,并就补正内容确定是否合理合法,提出质证意见。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范围】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的排除和采用】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正。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但是,即使补正过的证据,也要严格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