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施工受伤致残,业主是否担责?——法律分析与风险提示
家庭住宅装修过程中,工人不慎受伤甚至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不幸事件,除了直接雇主外,作为装修发起方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核心法律原则:业主的过错责任
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其与受伤工人是否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主要取决于业主自身在发包、选任或指示环节是否存在过错。法律确立的是一种基于过错的归责原则。
1.法定的审慎选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这意味着,业主在法律上负有审慎审查并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施工方的义务。这一义务是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前置性要求。
2.明确的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条款)是判定业主责任的核心依据。该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装修法律关系中,业主通常被视为“定作人”,施工方(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被视为“承揽人”。根据该条“但书”规定,如果业主存在选任过错(如选择了无资质的施工方)、指示过错(如提出违反安全规范的施工要求)或定作过错(如要求进行违法建设),则需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键风险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方
在实践中,业主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被认定存在过错的行为,就是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俗称“装修游击队”)。
选择无资质的个人施工,意味着施工方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上均缺乏基本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源头发包方的业主,因其未能履行法定的审慎选任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司法机关极有可能判决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按份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直接责任人(包工头)无力赔偿时,业主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案例指引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业主周某某将自建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某某,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构成伤残。张某将雇主李某某及业主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本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由雇主李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对业主周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认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周某某将本应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发包给毫无资质的个人李某某,其选任承揽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雇主李某某作为直接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张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2.业主周某某因其在选任承揽人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判决其对张某的总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李某某无法全额赔偿的部分内,承担该20%份额的责任)。
3.具体数额经计算,周某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万余元。
案例启示:该判决清晰地确立了业主(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即使业主与工人无直接雇佣关系,因其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未能尽到确保施工主体具备基本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慎注意义务,故需根据其过错对工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凸显了业主审慎选择具备资质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及法律后果。
四、律师提醒:给业主的实务建议
为避免卷入此类纠纷并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业主在装修时应做到:
1.查验资质,选择正规企业:签约前,务必查验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优先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正规公司。
2.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责:务必签订详尽的书面装修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安全责任、工伤保险的购买方等关键条款。
3.切勿直接雇佣无资质个人:尽量避免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或个人。即使聘请零工进行单项作业,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并可考虑通过购买临时性意外保险来分散风险。
4.不进行违法或危险的指示:切勿为省钱、省事而要求施工方进行破坏承重结构、违规搭建或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