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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观点解析与适用:还款抵充顺序遵循”先息后本”原则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观点解析与适用:还款抵充顺序遵循"先息后本"原则

一、核心裁判观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明确约定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抵充顺序,且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本息时,应当依法推定适用"先息后本"的清偿抵充顺序。即还款优先冲抵利息,如有剩余再冲抵本金。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二、裁判理由深度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判逻辑清晰严谨,体现了以下司法理念:

1.以事实约定为基础:裁判首先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利息约定。本案中,三份《借条》明确记载了利息内容,构成了利息约定的书面证据。这否定了借款人可能提出的"未约定利息""已放弃利息"的抗辩,是适用法定抵充顺序的前提。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法律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在当事人对此"沉默"或约定不明时,法定的抵充规则才作为"默认规则"自动填补合同漏洞。本案正属于"无特别约定"的情形。

3.严格适用法定规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空白时,法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确定清偿顺序。该顺序为"费用 → 利息 → 本金",其法理在于: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是债权人追索债务的必要开支,具有共益性和补偿性,故最优先。

利息是资金占用的对价,是主债务(本金)所产生的孳息。先偿还利息,能及时补偿出借人的资金成本损失,也符合经济交易的常理。

本金作为主债务最后冲抵,使得基础债务的清偿得以延续和确认。

三、对借贷双方的重大实务启示

此裁判观点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参与方具有明确的指引和警示作用:

对出借人(债权人)而言:

权利保障:该规则在法律上保障了利息收益的优先实现,避免了借款人通过持续小额还款只冲抵本金,导致利息债务持续累积却无法有效清偿的情况。

证据意识:务必在借款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这是主张适用"先息后本"规则的基础。

记账清晰:在收到还款时,应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账务记载,并在与借款人沟通时予以明确,可作为纠纷发生时的有利证据。

对借款人(债务人)而言:

明确约定以规避风险:如果借款人希望还款优先冲抵本金(例如在利率较高时,优先减少本金能更有效地降低后续利息负担),必须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例如注明"本人所还款项优先用于冲抵借款本金"。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很难被法院采信。

还款附言的重要性:在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还款时,可在备注栏中明确写明"偿还XX借款本金",以此作为对抵充顺序的"单方指定"。虽然其效力可能需要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这是借款人主张自身意图的重要方式。

四、适用边界与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先息后本"并非绝对原则,其适用存在以下边界:

1.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优先:如前所述,如果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了"先本后息"或其他抵充顺序,法院将完全尊重该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

2.适用于不足额清偿的"部分还款"场景:该规则主要用于处理单次或累计还款不足以结清全部债务的情况。如果一笔还款足以结清某一期全部利息和部分本金,则自然结清。

3.不适用于无息借款:如果借款本身未约定利息,则债务构成仅为"本金+可能存在的实现债权费用",不存在利息抵充问题,还款自然直接冲抵本金。

4.可能涉及债务性质甄别:在同时存在多笔不同性质、不同利率的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其清偿哪一笔债务。若未指定,则债权人可行使指定权,或依法定顺序(如到期先后、担保比例等)进行抵充。

五、司法实践的同案补强与趋势确认:以(2023)最高法民申XXX号案为例

相关司法实践进一步巩固了上述裁判规则。在(2023)最高法民申XXX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当借款合同已约定利息但对还款抵充顺序未作约定,且债务人未在还款时明确指定用途或无法证明存在优先还本的约定时,必须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法定顺序。该案债务人虽主张其还款应优先冲抵本金,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此类特别约定,也未在还款凭证(如转账备注)上作出明确指定,故其主张未获支持。

该案的审理进一步凸显了几个关键点:第一,在涉及多笔、不定期还款的复杂情形下,法院对法定抵充顺序的适用展现出严格的连续性,即会依据"先息后本"原则对历次还款进行逐笔重新核算,确保利息计算基数的准确性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第二,强化了债务人的审慎义务,即债务人若欲达成"先本后息"的实际效果,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足够明确、具体,能够达到排除法定规则适用的证明标准。模糊的表述或事后的单方解释,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该案例再次印证,在民间借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还款抵充顺序的裁判标准已经形成了稳定且明确的司法共识,这为各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有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法律预期。

六、结论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21)最高法民申****号及同类案例,再次巩固和明确了民间借贷中还款抵充的法定顺序规则。这一规则平衡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在出借人未明确放弃利息主张的前提下,优先保护其资金成本收益,符合商业逻辑和公平原则。

给所有市场主体的核心建议是:化"法律的默认""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借条还是借款合同,建议增加如下条款:"若借款人分期或部分还款,且不足以清偿当期全部应付款项时,还款按照先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冲抵利息,最后冲抵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或按双方协商的其他顺序:__________"通过事先的清晰约定,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日后纷争,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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