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执行人用赃款购买房屋,房屋出卖人需要退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房屋出卖人不知道房屋买受人所支付的房款系赃款,且房屋买卖价格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则房屋出卖人不需要退赃。
即便房屋出卖人因为知道房屋买受人所支付的房款系赃款或者房屋出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等原因而需要退赃的,退赃的前提是标的房屋要退还给房屋出卖人。
核心原则与延伸分析
上述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赃过程中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判断出卖人是否需要退赃,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款项为赃款,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若出卖人属善意取得,其已获得的房款通常不被追缴,以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反之,若出卖人存在恶意或交易显失公平,则需承担退赃责任,但此责任通常与原物返还相关联,即遵循“返还房屋与退还款项”对等处理的原则,避免不当得利。
关联制度与风险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追缴赃款赃物还可能涉及与其他民事债权执行的冲突、案外人异议等复杂情形。房屋出卖人在交易中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保留好交易磋商、付款凭证、价格评估依据等证据,以备在可能涉及的司法程序中证明自身属于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
参考案例
在(2018)最高法执监xxx号执行监督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以投资为名实施诈骗,并将所得部分赃款用于向赵某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赵某与王某通过正常中介渠道结识,对王某的资金来源并不知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300万元,该价格经专业机构评估,与当时同地段、同户型的市场成交价基本相符。后王某罪行败露,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追缴该套已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原房主赵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系善意第三人,已合法出售房屋并取得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交易中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完成房屋过户,其情形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裁定对赵某已取得的300万元房款不予追缴,但该房产作为赃款转化物,仍应予以追缴变价以退赔被害人。
律师提醒
对于房屋出卖人而言,在交易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保留好付款凭证与价格合理的证据至关重要。一旦遇此类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维护自身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