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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2026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杜凯律师

【分析】

法理层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营利法人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营利法人的股东负有按照其公示的承诺履行出资的义务,应按期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对营利法人资本充实造成妨害。

如果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公司又没有申请破产,这时股东义务应当加速到期,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执行法院依法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未区分出资是否已届履行期限,可理解为包括未届出资期限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形,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时,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1.营利法人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营利法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

【原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期限利益、通过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如何认定】

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原股东转让股权的对价,即该原股东是否以合理的对价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若转让对价明显不合理,甚至是无偿转让给受让

人,则该原股东存在通过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可能;

二是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与涉案债务产生的时间先后,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涉案债务产生之后,更有甚者在涉案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之后进行股权转让,则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同样难以摆脱逃避债务的嫌疑;

三是股权受让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若公司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明显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受让人,置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则其应对自身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17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9.【股东出资不足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0.【股东抽逃出资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瑕疵股权转让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号。身份证号610************* ,电话:181*********

被执行人一:赵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号楼***室。

被执行人二:刘某丽,女,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号楼***室。

追加请求: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一赵某某和被执行人二刘某丽某某区人民法院(20**)陕****民初*****号案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民终****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AB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西安AB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日作出(2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并未按判决书规定如期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ABM公司财产不足,且其不积极执行,根据ABM公司章程第四章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认缴18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551231日之前,刘某丽认缴12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551231日之前。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公司又没有申请破产,这时股东义务应当加速到期,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执行法院依法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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