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获赠房产后怠于赡养老人可撤销赠与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的一项重要财产,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属于人们生活中的重大决策。一些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受赠人应该照顾好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的光荣赓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条的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多人因为这一条误以为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就绝对不能撤销了,但是,法律考虑的还是蛮周全的,凡事都可能有例外哦,请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受赠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则不满足上述法条(二)款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受赠人在撤销权行使时,要返还财物给赠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如果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未尽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未履行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