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猥亵儿童罪量刑指导意见最新及案例
---杜凯律师
【2024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6月25日
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猥亵儿童罪分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2、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3、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1、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3、对猥亵过程或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迫害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4、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案例】
参考案例:沈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采用胁迫手段,要求多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其进行裸聊或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其中涉及3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对一名年满14周岁后的被害人持续实施侵害。此外,沈某某还将相关淫秽内容向他人传播。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1.“隔空猥亵”的认定:法院认定,利用网络实施的胁迫性猥亵,即使无物理接触,其侵害性与传统手段无异,构成猥亵儿童罪及强制猥亵罪。
2.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的并存:针对同一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的行为,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为胁迫拍摄并传播隐私内容的行为,既侵犯了性自主权(猥亵),又严重侵害了人格尊严(侮辱),应一并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非被吸收。
3.量刑考量:法院认为,沈某某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情节恶劣,虽系未成年人,但不足以减轻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该案(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评议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网络猥亵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明确了“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并厘清了当单一行为同时触犯猥亵与侮辱双重法益时的定罪原则,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