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析附案例
---杜凯律师
【概念及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年1月至20**年12月,唐某某、郭某某伙同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票货分离、收取开票费等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AS公司名义为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KL公司)、QW公司等37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7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8,720,605.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33,232,908.19元,已申报抵扣税额6,400,999元。
20**年1月至20**年12月,屈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YU公司名义为KL公司、某某VBN科技有限公司(简称VBN公司)等29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6份,价税合计135,313,263.30元,税额19,660,901.61元,已申报抵扣税额5,397,857.59元。
20**年1月至20**年12月,徐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ZZX公司、QW公司名义为某某PP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PP公司)、KK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KK公司)等2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9份,价税合计11,546,049.58元,税额1,677,631.17元,已申报抵扣税额53,841.91元。同期,徐某某应梁某某等人要求,介绍AS公司为某某BBV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BV公司)、PP公司等1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6份,价税合计89,792,373.95元,税额13,046,755.19元,已申报抵扣税额1,846,965.51元。
20**年1月至20**年12月,梁某某应他人要求,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徐某某介绍AS公司、ZZX公司、QW公司为KK公司、某某YYI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YYI公司)等2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0份,价税合计31,272,502.52元,税额4,543,868.01元,已申报抵扣税额828,771.68元。
20**年9月至20**年11月,魏某某应唐某某、屈某某等人要求,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某某JJG贸易有限公司(下称JJG公司)、某某HH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HHG公司)等3家公司为AS公司、YU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722,750元,税额2,284,502.23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同期,魏某某应他人要求,介绍AS公司、YU公司为某某MMN影像设计有限公司(简称MMN公司)、某某FFR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FFR公司)等3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1,367,230元,税款198,657.33元,已申报抵扣税额59,962.04元。
20**年1月至12月,顾某应唐某某、屈某某等人要求,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某某AAQ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AQ公司)、某某WWE贸易有限公司(简称WWE公司)为AS公司、YU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7,326,563元,税额1,064,543.34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年1月至20**年12月,韩某应他人要求,采取相同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AS公司、YU公司为某某TTY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TTY公司)、某某UUY电子有限公司(简称UUY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价税合计7,508,253元,税额1,090,942.75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梁某某虚开税额454万余元,申报抵扣税额82万余元;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徐某某退赔**万元,韩某退赔20万元。
......
四、关于上诉人梁某某是否构成立功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根据梁某某检举他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抓获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其涉嫌虚开税款数额6万余元,用于税务认证抵扣。上述情况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提供的刑事拘留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相关规定,梁某某的检举行为符合立功表现,并考虑到其退赔82万余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梁某某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评判意见,本院确认,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某、梁某某、魏某某、顾某、田某某、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屈某某、徐某某、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依法裁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对上诉人梁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易具有立功情节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梁某某及辩护人的其余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其他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
二、撤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