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
20**年*月*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接到吸X人员郭某电话,郭某表示欲前往其家中吸食,梁某同意。当日20时许,郭某携带到达梁某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号**单元**楼**室家中,随后二人在客厅注射。约半小时后,梁某发现郭某没有动静,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9日0时许,梁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郭某心血中检出XX、XXXX成分,其中XX含量为0.19μg/ml;其系在肝硬化病变基础上因阿片类()中X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年*月**日,民警将被告人梁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注射,并造成被容留的吸X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X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X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