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冷静期设立“例外通道”:让法律更有温度,让自由更有保障
一、冷静期制度的价值与局限:为什么需要设立“例外通道”?
《民法典》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其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的立法初衷应当得到肯定。国内外立法如俄罗斯、法国的协议离婚考虑期,也印证了这是普遍的立法选择。
然而,婚姻状况的复杂性与个体处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一刀切”适用三十天等待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实践中,对于已因家庭暴力、严重过错而彻底破裂的婚姻,冷静期可能使受害方继续承受风险与煎熬,甚至成为个别过错方拖延、控制的手段。法律在提供普遍保护的同时,也应关注特殊情境下的个体救济。因此,我们主张在坚持冷静期普遍适用的基础上,建立科学、人本的分类处理机制,设立“例外通道”,以实现防止轻率离婚与保障离婚自由、维护程序正义与体现实质公平的更高层次平衡。
二、具体构想:哪些情形应适用“例外通道”?
我们建议,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明确以下情形可免除三十天冷静期,开启离婚登记快速办理通道:
(一)存在家庭暴力等现实人身危险的情形
当婚姻关系中已发生家庭暴力、虐待或存在紧迫人身危险时,应允许受害者及时脱离。当事人若能提供以下核心证据之一,经登记机关初步核实后,应可当日办理:
1.公安机关就家庭暴力出具的两次及以上报警记录、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人民法院已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3.医疗机构出具的与家暴相关的伤情鉴定报告;
4.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介入调解的书面记录或证明。
(二)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且屡教不改的情形
若一方存在严重破坏婚姻基础的过错行为,且经劝导、处罚仍不改正,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要求离婚时应予快速办理。具体可包括:
1.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屡教不改的;
2.长期酗酒并伴有家庭暴力或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经相关组织教育无效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
(三)已经司法或调解程序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已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初步审查、确认感情破裂可能性的情形,应避免程序重复与资源浪费,尊重当事人最终决定:
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双方感情未见改善,再次共同提出离婚申请的(可设定距前次判决生效已满一定期限,如六个月);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婚姻家庭调解机构正式调解,最终出具调解无效证明的;
3.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连续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意愿与行动的(需提供初步证据)。
(四)其他重大且紧迫的情形
1.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如三年以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婚姻缔结时存在严重欺诈(如隐瞒重大疾病、虚构身份信息等),另一方在知悉后要求离婚的。
三、建立“例外通道”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
设立分类细化的“例外通道”,并非否定冷静期制度,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优化,其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
(一)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精准保护与紧急救济
让身处家暴、高危婚姻中的受害者能够及时、安全地解除法律关系,避免冷静期成为“二次伤害期”。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与人格尊严的优先保护,是“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
(二)彰显过错责任原则,维护实质公平
让严重违背婚姻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无法利用冷静期制度继续拖延或损害对方权益。这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基本法理,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惩恶扬善。
(三)优化司法与行政资源配置,提升制度效率
让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离婚能够迅速了结,可以使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真正需要调解、审理的争议案件中,提升整体工作效率与社会治理效能。
(四)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赖与认同
通过精细化、人性化的规则设计,回应社会关切和个体困境,能够增加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律程序的认可度与满意度,使法治建设成果更好体现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