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患者权益指南:如何查阅、复制与封存个人病历资料
在医疗过程中或结束后,患者有权全面了解自身的诊疗信息,并在发生争议时有效固定证据。根据中国法律,查阅、复制病历是患者的法定知情权,而封存病历则是解决医疗争议时关键的证据保全措施。本指南将详细说明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流程与核心要点。
第一部分:常规行使知情权——病历的查阅与复制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本人的病历资料,这是《民法典》赋予的基本权利。
一、 谁有权申请?
1. 患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2. 患者的法定代理人:适用于未成年或无法自理的患者。需提供本人及患者身份证明、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3. 患者授权的代理人:需提供患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及患者双方的身份证明。
4. 已故患者的近亲属: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本人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二、 复印病历全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
前往医院病案室或医务科(建议提前电话确认),填写《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书》。
第二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申请身份,提交上述对应的身份与关系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支付工本费
医疗机构可收取合理的复印工本费,应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步:核对与盖章
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进行复印。
申请人需仔细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 “证明印记” (骑缝章或专用章),并注明复印日期。此印章是证明复印件法律效力的关键。
三、 关键注意事项
1. 行使期限:
权利不因治疗结束而终止。但受病历保存期限制:
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从最后一次就诊算起)。
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从最后一次出院算起)。
2. 提供期限:医疗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提供”,通常为10个工作日内。
3. 可复印内容:
客观性病历资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
4. 不可复印内容:
主观性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这部分资料主要通过封存程序处理。
第二部分: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病历的封存
当患者对医疗结果或过程产生严重质疑,可能发生医疗争议时,立即封存病历是防止证据被篡改、毁损,保障鉴定或诉讼公正的核心步骤。
一、 为何要封存病历?
封存是指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将相关病历资料密封保管。其唯一目的是证据保全,确保病历的原始性与真实性。
二、 封存流程(步骤详解)
第一步:立即提出申请
时机:产生争议后立即提出,越快越好。最好在患者出院前,避免病历归档后节外生枝。
部门:向医院医务科(处) 或医患关系办公室提出。
方式:强烈建议提交书面申请,并保留医院签收记录,以证明您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步:双方共同清点与封存(核心环节)
此过程必须确保医患双方全程在场,缺一不可。
1. 确定封存范围:
可要求封存全部病历,包括主观性病历(上述不允许复印的部分)和客观性病历。
2. 清点与制作清单:
双方逐页清点所有待封存的病历资料。
共同制作 《封存病历清单》 ,详细罗列资料名称、页数、日期等。此清单至关重要,需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各执一份。
3. 装入与密封:
将清点好的资料装入文件袋或纸箱。
使用封条密封所有开口。
在封条的所有骑缝处,由医患双方签字并注明封存日期,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或医务科/病案室专用章)。
第三步:保管与后续
保管:封存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者不得带走原件。
启封:必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才能启封。若一方拒绝,另一方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启封过程,或申请法院在庭审中主持启封。
三、 关键注意事项与战略建议
1. 时间就是证据:封存必须争分夺秒,任何拖延都可能增加证据被变动的风险。
2. 全程监督,目不转睛:从清点到签字盖章,务必亲自监督每一个环节,防止资料被替换或抽撤。
3. 先复印,后封存:在启动封存程序前或同时,务必行使复制权,将全部客观病历复印并加盖医院证明章。这样您手头仍有资料用于咨询其他专家,了解情况。
4. 死因争议与尸检:若患者死亡且死因不明,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冷冻条件下可延至7日)提出尸检要求。这与封存病历同等重要。
5. 保留一切凭证:包括书面申请、沟通记录、封存清单副本等。
6. 寻求专业援助:对于重大或复杂的争议,强烈建议在封存前就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由律师指导或陪同完成全程,以保障程序万无一失。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总结:
查阅复制病历是常规的知情权行使,而封存病历则是在特殊争议情况下的紧急证据保全措施。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两项权利,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能力。建议在平常就了解查阅流程,在关键时刻则果断、规范地启动封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