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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诈骗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5次举报


2026诈骗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杜凯律师

【案例】

20224月,郭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虚构委托刷单、返款的手段,骗取受害人张某某的信任,用张某某信用卡、银行备用金账户在京东、淘宝等平台骗购苹果iphone13手机5部,受害人付款后,郭某某即让其下线田某某在指定地点收取电商平台快递的手机,受害人张某某实际被骗支付价值4万余元手机5部。田某某在快递点取手机时被民警抓获。

【争议焦点及分析】本案的诈骗是否既遂?

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关于侵财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历来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三种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为控制说。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控制说”作为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更加合理,也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控制的是既遂,没有控制的,是未遂。而受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控制应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即受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成立,没有失去控制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

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

在确立了将失控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认定标准后,接下来就需要分析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实际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推出“延时到账”“撤销转账”等功能,受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行为人指定账户转账,可在规定时间内撤销转账,资金并未实时转出不应认定为失控。根据生活经验,在网络平台上购物时,不管是在付款后还是在收到货物后一段时间内,买受人都有权选择退款等类似于撤销转账的操作,而这并不会给买受人带来财物上的损失,自然也就不能理解为失控。但结合本案中在网上京东、淘宝等平台购买手机时所登记的都是受害人本人,所有的手机也都是通过快递寄送给收货人,本案中的受害人相对于京东、淘宝等平台具有买受人的身份,受害人在京东、淘宝等平台的购买合同中享有相关权利,并能通过民事等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的受害人在完成付款的阶段对财物并未处于完全的失控状态。

【诈骗罪既遂】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实施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行为后,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无合法根据的占有达成的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诈骗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主要就是取决于当事人最后有没有对受害者进行成功的诈骗。

电信诈骗犯罪既遂问题如何认定?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受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受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是否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受害人失去控制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控制说”作为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更加合理,也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控制的是既遂,没有控制的,是未遂。而受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控制应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即受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成立,没有失去控制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

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

【进一步分析】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受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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