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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诈骗罪法律法规及案例最新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7次举报


    2026诈骗罪法律法规及案例最新

---杜凯律师

【分析】

陕西省诈骗案件最新刑事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案件为常发性、多发性案件,各省因为经济生活水平不同,在对于诈骗案件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也略有不同。以下为陕西省诈骗罪的标准: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五千元)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五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案例】

20**18日,被告人赵某某(时为某某学院学生)与屈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出借银行卡“跑分”为名,待不法资金进入出借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资金转出归己所有(俗称“黑吃黑”),屈某负责联络跑分人员,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后屈某通过郭某联系跑分人员康某,约定提供银行卡跑分,被告人赵某某邀集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被告人王某某以接收欠款为由,向彭某(另案处理)索要了其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账号为6217********)发送给被告人赵某某。屈某、被告人赵某某又将上述银行卡信息发送给郭某,郭某又转发给上线康某,再由康某联系境外的“包某”(在逃)往彭某的银行卡内转账“跑分”。同年19日,彭某的上述银行卡内收到一笔赖某转入的18888元,彭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指示将该笔资金微信转给了王某某。康某发现资金未到达指定账户后联系屈某等人,屈某谎称该笔资金被彭某据为己有。后屈某等人瓜分了该笔资金:屈某分得2000元,彭某分得13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6888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8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证人康某、郭某、彭某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屈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单,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缴款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分工协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所居住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应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退缴的赃款因暂无法查明来源,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待查明合法所有人后再予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某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赃款6888元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8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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