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核心区别解析
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违背了民法典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与损害赔偿依据。然而,二者在法律定性、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准确理解其差异,对于在实务中界定行为性质、维护无过错方权益至关重要。
一、 概念界定与法律性质
1. 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虽未与婚外异性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使周围群众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对《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严重违反。它不仅破坏合法的婚姻关系,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可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2013年废止了相关批复,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上的重婚行为,目前仍普遍认为可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俗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其法律性质界定为民事违法行为,并未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但为《民法典》所明令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直接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且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 核心区别的深度剖析
1. 根本标志: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是区分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核心标准。如果双方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或在社交中使公众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反之,如果双方有意避免使用夫妻名义,仅保持一种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法律性质: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
这一区别直接导致二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天壤之别:事实上的重婚是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是民事违法,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实践中许多人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在婚外同居时既不登记,也不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主要原因。
3. 法律后果:责任承担的不同
刑事责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则可能触犯重婚罪,面临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产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两者均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且无过错方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夫妻一方为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效力:事实上的重婚可能导致后一“婚姻”关系无效。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涉及婚姻效力问题。
4. 证明难度:证据要求的差异
事实上的重婚:证明标准较高。关键在于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不仅需要证明双方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或使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夫妻。例如: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公开介绍、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共同签署的具有夫妻意味的文件、共同生育子女并以父母身份相称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标准相对较低。核心在于证明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例如:长期的同居地址、共同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亲密照片视频、快递收货地址等,而无需证明“夫妻名义”。
三、 实践中的规避行为与法律认定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重婚罪的刑事制裁,许多人在婚外同居时会刻意避免“以夫妻名义”出现,从而使其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时,会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即便双方没有明说“我们是夫妻”,但如果其行为举止在社交层面足以让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长期共同出入、以夫妻身份参与社区活动或对待彼此家人等,则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
四、 典型案例说明
以下案例源自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清晰地展示了事实上的重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案件名称:阿虎诉阿珍、阿强重婚罪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阿珍与阿虎系合法夫妻。2021年10月,阿珍在与阿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外出务工并与阿强相识相恋,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22年9月共同生育一女。2024年4月,阿虎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阿珍与阿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与意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珍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阿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阿强明知阿珍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案件具体情节,法院判处阿珍拘役四个月;阿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典型意义在于:
1. 明确事实重婚可构成犯罪:该判决明确了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即可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律后果的体现: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本身也是法定离婚理由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五、 杜凯律师分析
总而言之,“事实上的重婚”是应受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禁止的过错行为。
核心界限: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区分二者的黄金标准。
法律定性: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的性质之别,决定了行为人可能面临的是牢狱之灾还是民事赔偿。
权利救济:无论对方构成哪一种行为,无过错方均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重婚情形下,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发现配偶存在上述行为,应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鉴于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证明标准差异显著,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