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分析与案例
一、法律规范梳理
(一). 偷越国(边)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构成要件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罚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
1.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 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起点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三万元)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关联犯罪认定
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旅游签证),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属于偷越国(边)境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通常将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以下为您附上一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例清晰地展现了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
案例: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申某涛通过网罗同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等方式,逐渐形成以申某涛为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和其他犯罪集团、团伙合作或自己犯罪集团单独犯罪的模式,在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犯罪集团隐瞒出境实施违法犯罪的真实意图,通过以出境旅游等名义签证出境,采取“杀猪盘”方式对国内女性实施诈骗活动。犯罪集团成员先在婚恋网站上物色女性“谈恋爱”,再引诱女性在犯罪集团制作和控制的虚假博彩平台上投资,通过操控后台输赢进行诈骗。
被告人申某涛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高薪为利诱,纠集多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骗取出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境,其组织人员持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老挝共计58人、200余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申某涛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申某涛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对申某涛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判处十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1. 明确了以虚假事由(如旅游)骗取出境证件,后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予数罪并罚。
2. 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申某涛因全额退赔近500万元,二审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