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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条件解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2次举报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条件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旨在保护公民性自主决定权和人格尊严的重要罪名。要准确认定本罪,必须严格分析其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他人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法益,核心是他人(已满14周岁)的性自主权,即个人自主决定是否及如何参与性相关行为的权利。对于侮辱妇女的行为,还同时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猥亵行为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了“他人”,这意味着已满14周岁的男性也受到本罪的平等保护。而侮辱行为的对象仍限定为妇女,体现了立法对妇女人格尊严的特别关注。

二、客观方面:以强制方法实施的猥亵或侮辱行为

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包含行为手段与行为内容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1. 强制手段

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手段的本质在于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处于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暴力:指对身体实施的有形强制力,如捆绑、殴打、卡脖子等。

胁迫:指以恶害相通告,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司法实践已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等形成的心理控制和优势地位认定为胁迫。

其他方法:指与暴力、胁迫具有同等强制效果,使被害人无法或难以反抗的方法,如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麻醉等状态。

2. 行为内容

在强制手段下,行为人需实施了以下两种行为之一:

强制猥亵:指为满足性刺激或性欲,实施的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意愿的性侵扰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他人性敏感部位(如胸部、臀部、生殖器)或具有性象征意义的身体部位进行抠摸、搂抱、吮吸等。

强制侮辱(针对妇女):指以非直接性接触或接触非性部位的方式,公然损害妇女性尊严和人格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服(未触及私密部位)、强迫其做出淫秽动作、拍摄并传播羞辱性影像等。其核心在于“公然性”和“性羞辱目的”。

3. 特殊形态:网络“隔空猥亵”

随着犯罪手段演变,利用网络胁迫、诱骗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或进行裸聊的“隔空猥亵”行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样构成猥亵犯罪。因其对被害人心理造成与实际接触同等的严重侵害。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通常不构成本罪,但若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条件,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实施犯罪,即明知自己的强制猥亵或侮辱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或人格尊严,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通常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变态性欲,或贬低、羞辱他人人格。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在具体认定中,需注意以下界限:

1.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如果猥亵行为未使用强制方法(如在公共场所偷摸他人但未压制反抗),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2. 与强奸罪的区别:核心在于行为目的和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发生性交为目的;而本罪是实施性交以外的性侵扰行为。如果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实施强制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发生性交,仅实施了猥亵,则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3. 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刑法第246条)侵害的是一般人格名誉,行为不一定与“性”相关,且通常要求“公然”实施。而本罪中的侮辱特指以“性羞辱”为目的的行为,不一定要求公然性,其强制手段是必备要件。

4. 与猥亵儿童罪的关系:猥亵儿童罪是特别规定,对象专指未满14周岁的儿童。该罪不要求必须以“强制手段”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即可构成,体现了对儿童的最高程度保护。

六、参考案例:沈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采用胁迫手段,要求多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其进行裸聊或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其中涉及3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对一名年满14周岁后的被害人持续实施侵害。此外,沈某某还将相关淫秽内容向他人传播。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1. “隔空猥亵”的认定:法院认定,利用网络实施的胁迫性猥亵,即使无物理接触,其侵害性与传统手段无异,构成猥亵儿童罪及强制猥亵罪。

2. 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的并存:针对同一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的行为,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为胁迫拍摄并传播隐私内容的行为,既侵犯了性自主权(猥亵),又严重侵害了人格尊严(侮辱),应一并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非被吸收。

3. 量刑考量:法院认为,沈某某针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情节恶劣,虽系未成年人,但不足以减轻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该案(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评议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网络猥亵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明确了“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并厘清了当单一行为同时触犯猥亵与侮辱双重法益时的定罪原则,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律师提醒

公民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违背他人意愿,以强制手段实施的猥亵或侮辱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五年以下乃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隔空猥亵”同样构成犯罪,绝非法外之地。如遭遇类似侵害,请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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