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高院: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观故意区分与司法认定
在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界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多份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为两罪的主观故意区分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文将系统剖析两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益侵害与规制重点不同
帮信罪与掩隐罪虽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二者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为应对网络犯罪链条化特点增设的罪名,其规制的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惩治对上游犯罪的直接促进,帮助行为本身是上游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行为。
掩隐罪则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窝赃、销赃罪",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该罪表现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查与惩处。其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属于对犯罪的事后处置,而非上游犯罪的构成部分。
二、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存在本质差异
两罪在主观上均要求"明知",但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要求不同,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帮信罪:概括性明知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和非特定性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这种明知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要求其明知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即使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行为类型或罪名认识有误(例如将传销犯罪误认为诈骗犯罪),也不影响其明知的认定。这种明知具有概括性,即行为人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进而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帮助,便具有成立帮信罪的明知基础。其对所涉钱款与被帮助行为的关联关系认知程度较低。
掩隐罪:具体性或高度盖然性明知
掩隐罪则要求行为人对所处置的财物性质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这种明知要求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其所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当然,这种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但必须认识到财物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应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依据既往经历、聊天记录、行为方式、资金来源等异常性进行综合判断。
三、行为方式与在上游犯罪中的角色不同
两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区别,根源在于其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不同。
帮信罪:事中帮助,促进犯罪完成
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其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是上游犯罪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例如,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转账过来的被骗资金,此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既遂前,直接促进了犯罪的完成。根据2025年7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的"情节严重"。
掩隐罪:事后处置,妨害司法追查
掩隐罪的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后续处置,旨在隐匿赃款赃物的来源和性质,妨害司法追查。例如,通过转账、取现、购买虚拟货币、黄金等方式转移资金,改变犯罪所得的存放地点或表现形式。实践中,区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与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尤为关键。前者是帮信罪的典型行为,后者则是掩隐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还是既遂后。
四、典型案例中的主观故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清晰地体现了两罪在主观故意认定上的差异。
帮信罪典型案例: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鄂0582刑初**号)
基本案情显示,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涉案5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300元。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王某明知田某洋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明确的明知;王某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相关银行账户接收非法资金46万余元,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相关涉案资金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例体现了帮信罪"概括明知"的认定特点。法院并未要求王某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诈骗还是其他犯罪),只要其明知田某洋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账户帮助,即构成帮信罪。
掩隐罪典型案例:虚拟货币交易涉掩隐罪案例(2025年"两高"典型案例)
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A某、C某、G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A某与电诈集团联系,按对方指示提供G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G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C某负责操作平台,将他人转入G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对方按比例向A某等人支付提成。A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已查实的涉诈资金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三人明知所经手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该案例对掩隐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主观明知认定方面,法院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对资金系犯罪所得有明确认识,体现了掩隐罪"具体明知"的要求;在行为性质界定方面,被告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积极参与资金转移、转换(通过虚拟货币),这是一种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区别于单纯的支付结算帮助。
五、司法认定规则与政策把握
准确区分两罪,需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以下规则: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两罪。对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交易方式的异常性、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等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支付结算型帮信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资金具体性质,此时更需准确把握"概括明知"的认定标准。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当行为存在交叉而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时,应参考法定刑设置,确保罪刑均衡。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隐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因此,在行为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通常以掩隐罪论处。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信行为,以及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精准化。《2025掩隐解释》特别强调,认定掩隐罪必须严格把握"明知"要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杜凯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认知程度和行为阶段的不同。帮信罪要求的是概括性认知,行为发生在犯罪进行中;而掩隐罪要求的是具体性认知,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后。在辩护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两罪在主观明知程度上的本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