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事实
2021年12月18日,患者王某因头昏恶心不适一天,入住某乡镇卫生院,初步诊断为脑梗塞。经对症治疗后症状未见改善,于当日转入某县人民医院。医院急诊检查后以“糖尿病性酮症”收入内分泌科治疗。
住院期间,王某出现呕吐、呛咳、行走不稳等症状。影像学检查显示多发脑梗塞。12月21日,患者被转入神经内科继续治疗。12月22日凌晨,护士巡房发现患者无意识,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终年59岁。
争议焦点
1. 医院是否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鉴定意见
1. 电子病历数据记录不真实,存在修改,病历材料不完整
2. 患者符合在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基础上,因急性脑干梗死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3. 医院存在对发病风险预见不足、对病情进展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
4. 该过错对患者病情的早期发现及救治具有不利影响
5. 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为:
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 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较重,即使没有医疗过错,死亡后果仍有较大可能发生
4. 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 病历真实性的重要性:电子病历记录不真实、有修改,直接影响医疗过错的认定
2. 注意义务的履行:医疗机构对患者病情进展应尽充分注意义务,包括风险预见和及时干预
3. 因果关系的认定:医疗过错即使不是死亡主要原因,但只要对病情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4. 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和医疗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进一步分析医疗纠纷案件如何起诉维权】
现如今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部分医患纠纷可以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或私下沟通解决,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便成为最终选择。以下就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举证责任分配——关键在于病历与鉴定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存在特殊规定,对医疗机构科以更重的举证责任。
患者的初步举证责任:患者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以及存在损害后果。核心证据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票据、挂号单等。务必妥善保管好所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身无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医院电子病历记录不真实、存在修改,正属于第三种情形,直接导致法院推定其存在过错。
特别提示:在所有证据中,病历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法官通常依赖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如果病历资料被证实存在涂改、伪造,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录音、照片等证据:患者自行收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需注意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录音资料应未被剪接、编辑,内容应能直接反映医患沟通的实际情况。
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告知,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告知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患者或其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仅进行口头告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使诊疗行为本身无过错,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用药是医疗安全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用药需依据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等科学依据,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违规用药,如超适应症用药、违反禁忌症、剂量错误等,一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鉴定类型的选择与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是厘清专业问题的关键步骤。主要涉及两种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其认定“医疗事故”的标准相对严格,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往往倾向于申请此类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其核心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认定标准相对宽泛,只要诊疗行为存在不符合常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情形,即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因此,患方通常更倾向于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策略建议:患方在起诉时,应明确申请进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并在申请中列明具体的鉴定事项,如本案所附申请书所示。
关于尸检: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件,死因鉴定至关重要。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如果因医疗机构未告知或未及时进行尸检(通常要求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可能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五、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 医疗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需凭票据计算。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9. 丧葬费。
10. 死亡赔偿金。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时,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用。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13. 鉴定费、检查费等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市区某某大街某某小区某某号,联系电话:138**13XXXX
诉讼代理人:杜*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XXX医院。地址: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立案(案号:(20XX)XXXX民初XXXX号)。
一、基本事实与争议:
患者XXX因“XXXX”于20XX年X月X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后于20XX年X月X日不幸去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例如:初始诊断不明确、未能及时进行关键检查(如头部CT或MRI)、对病情进展监测不力、护理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告知家属病危情况等。这些过错直接延误了对患者“急性脑梗死”等危急重症的有效救治。
二、申请鉴定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超出一般法官的知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上述诊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关键,必须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才能确定。
三、鉴定目的:
进行司法鉴定,旨在通过权威专业机构的科学分析,客观、公正地厘清被申请人的责任边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贵院公正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于法有据,且为审理本案所必需,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杜凯
20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