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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帮信罪没有获利能否判刑最新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75次举报

2026帮信罪没有获利能否判刑最新分析

【引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没有获利的帮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判刑,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而非单纯以获利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未获利,只要其行为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流水金额、对象数量或其他情节,就可能被判处刑罚,通常为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帮信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257"两高一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5年意见》")。这些文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重点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帮助行为的性质(如支付结算或单向流入)、流水金额、涉诈资金比例、帮助对象数量等要素。

主观明知:根据《2025年意见》,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可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等综合认定,并明确三种情形可直接认定"明知":(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改号软件或批量账号等;(2)因涉诈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等采取限制措施后仍实施有关行为;(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例如,多次或多张出租、出售信用卡,可推定主观明知。

 "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获利时,定罪主要依赖其他情节。《2025年意见》对涉"两卡"案件的标准作出重要调整:

  银行卡/支付账户: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这改变了原有一张卡即可入罪的标准,体现了精准打击。

  电话卡: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的(不再区分他人或本人卡),即构成"情节严重"

  其他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投放广告资金5万元以上等。

未获利的特殊性:获利仅是帮信罪的情节之一,并非必要要件。没有获利可能影响量刑轻重(如从轻处罚),但不排除定罪。司法强调"行为危害性",即帮助行为是否实际促进了网络犯罪。例如,行为人出租银行卡未获利,但流水巨大,仍可能因助长诈骗活动而获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5年意见》强调分级处理、区别对待。对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作案,以及利用AI等新技术犯罪、行业"内鬼"等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诱骗参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罚。

【构成帮信罪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和《2025年意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帮信罪,无论是否获利:

1. 对象数量:为三个以上不同对象或团伙提供帮助。

2. 支付结算金额: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资金转入并转出)。

3. 广告投放资金: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如有获利,但未获利时不适用此条)。

5. 前科记录: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罪等受行政处罚,又犯帮信罪。

6. 严重后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7. 信用卡/账户数量: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5张以上。

8. 电话卡数量: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流量卡等20张以上(《2025年意见》不再区分他人卡或本人卡)。

9. 其他情节:其他足以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10. 高额立案标准: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犯罪,但支付结算数额达100万元、广告投放资金达25万元或违法所得达5万元。

11. 单向流入标准:出租、出售信用卡用于诈骗,流水金额超30万元,且至少3000元为查证涉诈资金。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2025年意见》和最高检理论文章强调,需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关键区别在于:

行为阶段: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如诈骗)实施过程中,是犯罪得手前的帮助;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得手之后,是对赃款赃物的后续处理。

主观明知: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性的,知道对方可能在干坏事;掩隐罪的明知要求更高,需明确知道或高度怀疑所处理的资金是犯罪所得。

刑罚轻重:帮信罪最高刑三年,掩隐罪最高七年。行为交叉时,可能择一重罪按掩隐罪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张某出租银行卡帮信案(未获利)

基本事实:2023年,张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陌生网友,未收取任何费用。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流水金额累计达50万元,其中经公安机关查证,5000元为涉诈资金。张某在审讯中辩称未获利,且不知对方具体犯罪内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未获利,但其行为符合《2025年意见》中"单向流入流水超30万元且涉诈资金超3000"的情节严重标准,且其出租多张银行卡的行为可推定主观明知。最终,张某因帮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启示:该案凸显了帮信罪"行为危害"导向,即使没有获利,只要帮助行为达到法定流水标准且涉诈,就可能定罪。公众应警惕出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避免卷入网络犯罪。

【结论】

帮信罪没有获利仍可能判刑,重点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新《2025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主观明知、流水金额、帮助对象数量等要素的认定规则,并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惩组织化、职业化犯罪,对轻微情节(如学生、被诱骗者)从宽处理。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以防不慎触法。在"断卡"行动背景下,司法机关对帮信罪的打击日趋严格且精准,即使未获利,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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