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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认定与情节裁量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62次举报


最高院: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认定与情节裁量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然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案发环境封闭等情况时常出现,使得“意志”的判断成为复杂而关键的定罪焦点。这不仅要求司法人员穿透言辞证据的表象,深入考察行为模式、情境证据与常情常理,更需要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如使用暴力、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奸淫幼女等——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实质内涵与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以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与理由,展现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全面、综合的证据审查与逻辑分析,实现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慎判断以及对严重情节的准确认定,从而平衡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彰显司法正义。

案例一:李某某强奸案——封闭环境中“违背意志”的综合审查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2-1-182-014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刑终***

裁判要旨:

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供述与陈述直接冲突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必须坚持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原则。审查应贯穿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全过程:不仅关注双方关系基础与交往证据(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言),更重点审查暴力胁迫迹象(如伤情、反抗痕迹)与事后双方即时反应(如报案情况、情绪状态)。对于被告人的翻供或辩解,必须审查其合理性、逻辑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仅在有确证或足以表明行为人审慎但仍产生认识错误时,方可采纳“自愿”辩解。

裁判理由深化:

本案的认定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动态的证据分析框架:

1. 事实基础锁定: 通过DNA生物证据、被害人及时告知他人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初期稳定有罪供述,牢固确立了性关系发生的事实,为讨论“意志”问题奠定了基础。

2. “违背意志”的积极证明: 法院并未止步于双方陈述对比,而是重点采信了能够客观反映暴力与反抗痕迹的证据:

 行为暴力性: 被告人供述中的“拽内裤、强掰双腿”与被害人陈述的“控制、拉拽”相印证。

 反抗结果客观化: 鉴定意见与伤情照片显示的“全身多处瘀斑、轻微伤”,将被害人所述的不愿与反抗转化为可视的医学结论。

 主观意愿的即时表达: 被害人“明确陈述不愿”与被告人供述“其一直在哭”相互强化,证明性行为发生时反抗意愿的持续存在。

3. 辩解的审查与排除: 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及诱供质疑,法院通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客观证据,驳斥了取证非法的可能性,指出其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且与在案证据链高度吻合。相比之下,翻供缺乏合理理由,属于为逃避处罚的事后抵赖。这种审查体现了对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审慎判断,强调了客观证据在印证主观心态方面的关键作用。

案例二:傅某程强奸案——“醉酒型”强奸中“同意”能力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2-1-182-021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刑终***

裁判要旨:

“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在于缺乏真实、有效的同意。在妇女因醉酒等因素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时,即使无明显肢体冲突,也属违背其意志。判断“醉酒型”强奸,需综合考察双方关系基础、被害人醉酒程度、行为人有无利用醉酒状态以及性行为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境。不能将“反抗”机械等同于肢体冲突,而应关注被害人是否失去了表达同意或拒绝的能力。

裁判理由深化: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几点关键问题:

1. “同意”的前提是具备同意能力: 判决首先指出,双方事前互不相识,“不具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这否定了基于感情或交往的“推定同意”可能。

2. 醉酒状态与反抗能力的关系: 通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微信记录等,构建了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失去反抗能力”的事实。这直接将法律评价重点从“有无反抗动作”转向“是否具备反抗能力”。

3. 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推定: 行为人“假借送其回家将其带至酒店”的行为,表明其有意利用并主动制造了被害人处于脆弱、无能力状态的情境。在此状态下发生性关系,足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无法有效同意,其行为具有利用优势地位与被害人脆弱性的不法性。

案例三:贾某某强奸案——奸淫幼女情节的认定与跨法适用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2-1-182-***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长期、多次奸淫幼女的案件,被害幼女的陈述在符合其年龄认知特点、细节丰富且排除诬陷可能时,证明力应予采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情节,不适用于行为跨越修法前后、且被害人在新法施行时已满十周岁的情形。对于此类持续犯罪,应综合侵害持续时间、频率、行为人的特殊职责(如照护义务)及对幼女的身心伤害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从而适用升档量刑。

裁判理由深化:

本案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情节裁量三个复杂层面:

1. 事实认定中对幼女陈述的审慎采信: 法院未因被害人年幼而低估其陈述价值,而是详细分析了其陈述的“客观、稳定、自然、合理”性,指出其细节描述、用语习惯符合认知,且“非亲身经历不能作出”,并结合父母证言予以印证。同时,通过对比被告人明显避重就轻的辩解(将侵害起始时间后移至被害人满十周岁后),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采信了被害人关于更早、更长期遭受侵害的陈述。

2. 跨法适用问题的严格解释: 明确遵循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条文明确性要求。由于被害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日已满十周岁,该新增的特定年龄情节不能溯及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这体现了刑法保障被告人权益、禁止不利溯及的基本原则。

3. “情节恶劣”的实质化认定: 在不能适用特定年龄情节的情况下,法院转向对整体犯罪严重性的评价。以“长达五年左右”、“长期、频繁、多次”、“利用照护职责便利”等事实,论证其危害性相当于刑法明文列举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如当众强奸、多人强奸等)。这种类比论证方法,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典型但极具危害性的奸淫幼女行为提供了裁量思路,确保罚当其罪。

杜凯律师提醒

1. “违背意志”认定重客观证据与逻辑: 司法实践已摒弃“唯反抗论”,重点考察暴力痕迹、双方关系、即时情境等客观事实。辩解需有坚实证据支持,单纯口头否认难以被采纳。

2. 特殊情形(醉酒、幼女)风险极高: 在女方醉酒、意识不清或系幼女等状态下发生关系,法律推定缺乏有效同意,辩护空间极其有限。行为前务必审慎判断对方真实意愿与状态,避免触及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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