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阶段笔录与检察阶段笔录的核心区别与实务要点
在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中,笔录是贯穿始终、记录案件言词证据的核心载体。然而,在公安侦查阶段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笔录,其法律属性、程序目的和侧重点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并非仅仅是“谁来问”的形式区别,而是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两个机关的不同职能定位。理解这些区别,对当事人、律师乃至公众理解司法程序的阶段性特征至关重要。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这一职能分工决定了两个阶段笔录的不同属性:
公安阶段笔录:属于侦查取证活动,是案件证据材料的初始形成阶段
检察阶段笔录:属于审查监督活动,是对已有证据的检验与核实过程
二、两个阶段笔录的核心区别
(一)制作主体与法律身份不同
公安阶段的笔录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制作,其身份是案件侦查者,主要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检察阶段的笔录则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制作,其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公诉准备者,也是侦查监督者。
(二)程序阶段与法律目的不同
公安阶段(侦查阶段):
时间跨度:从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至一百二十二条
核心目的: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收集固定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笔录性质:证据的初次形成与固定
检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时间跨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至作出起诉决定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核心目的:全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笔录性质:证据的审查核实与补充完善
(三)询问/讯问内容侧重点不同
公安阶段询问/讯问特点:
1. 全面性与基础性:围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展开
2. 事实还原导向:重点在于构建完整的事实经过,如“请详细描述当天发生的事情”
3. 证据收集导向:注重发现和固定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线索
检察阶段询问/讯问特点:
1. 重点性与针对性:围绕证据矛盾点、法律适用难点、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展开
2. 证据审查导向:重点核实已有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3. 法律评价导向:注重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如“你认为你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四)法律效力与后续影响不同
公安阶段的笔录直接影响:
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
案件是否继续侦查或撤销
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阶段的笔录直接影响:
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
是否提起公诉
是否建议量刑及具体量刑建议
三、两个阶段应当注意的共性问题
(一)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统一要求
无论在哪一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均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核对与补正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笔录制作完成后必须交当事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2.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供述必须基于自愿
3. 申请回避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4. 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笔录制作的程序规范
两个阶段均需严格遵守的程序规定包括:
1. 讯问/询问人员要求:必须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 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3. 地点要求: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
4. 告知义务:必须告知被讯问/询问人权利义务
5. 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检察阶段笔录的特殊监督属性
检察阶段的笔录制作不仅是为了审查证据,更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
1.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环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当主动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关口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核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3. 证据体系完整性的最后补强
发现证据不足或有矛盾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补充询问/讯问,完善证据链条
杜凯律师提醒:公安阶段的笔录重在“构建事实基础”,检察阶段的笔录重在“审查证据质量”。两个阶段的笔录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特别注意核对笔录内容是否与自己的陈述一致。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是确保实体公正的基础,了解不同阶段笔录的特点与要求,有助于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