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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强奸罪最高院相关案例之分析研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2026强奸罪最高院相关案例分析研究

---杜凯律师

   【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呢?不是的。当女方不满14周岁时即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无“自主性行为”,法律视为被迫。还有,在恋人之间虽然双方有比较稳定性关系,即使某次女方开始同意发性性关系,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进行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临时拒绝,也不能强行发生性关系,否则,暴力程度若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及强奸罪。同时对于夫妻而言,如果双方长期分居,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在女方的月经期,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全国已经有多起相关强奸罪案例发布)。

【案例】

     、夫妻之间强行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怎样的情况才可能构成?通过这个案件的裁判为婚内强奸提供的参考的法理依据和司法依据。当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开始办理离婚手续,长期分居等情况,这时婚姻关系所推定的伦理义务、强制性义务已经不能直接确定,如采取暴力手段则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白某某强奸案(第20号)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王某某强奸案(第51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曹某某强奸案(第228号)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刑幅度。此外,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者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利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强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如发回重审,应当如何裁定,证据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

陈某强奸案(第396号)

裁判要旨: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之上,再从正面论证(即证明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即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即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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