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妨害公务罪分析与案例
---杜凯律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六)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妨碍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案例】
20**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兴寿镇静之湖酒店门口,在民警执行职务过程中,辱骂、挥打、踢踹民警赵某、谢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兴寿镇静之湖酒店门口,在民警执行职务过程中,辱骂、挥打、踢踹民警赵某、谢某,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谢某、袁某、弋某、管某1、王某某、郑某某、顾某某、管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党员证明,悔过书,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