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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父母为子女单独出资购房产权分析最新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父母为子女单独出资购房产权分析最新

---杜凯律师

近年来由于房价一直处于高位,而且加上疫情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子女想要购置婚房往往需要父母的经济帮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慷慨解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那么,对于父母给孩子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对于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父母为子女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这时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当方赠与。

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直接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的核心意思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三种情况是,父母为子女结婚前部分出资,房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享有分割的权利(包括增值部分的分割)。

第四、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

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不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该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院案例】

2018)京02民终12046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金塔、黄敬华支付1372063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刘金塔、黄敬华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刘如河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李颖、刘如河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刘金塔、黄敬华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李颖抗辩该款项系刘金塔、黄敬华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李颖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李颖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金塔、黄敬华对其与刘如河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金塔、黄敬华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刘金塔、黄敬华支付的购房款1372063元认定为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对刘金塔、黄敬华极不公平。综上,刘如河、李颖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金塔、黄敬华上述借款共计1372063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院发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02521日施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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