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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西安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西安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对一人赠与与对二人赠与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等问题。本案中20*****日,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签订《分家单》,原则上分家单属于各方的真实意思,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分家单》的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一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二的行为是对张某二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张某二和刘女士夫妻二人的赠与。从分家单的内容来看,其包含了财产的分割和老人的赡养两部分的内容,该分家单中未见明确的张某一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二个人的意思表示,当时张某二和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二因赠与所得的房屋应为其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张某一系张某二和张某三的父亲。张某一妻子在20**年去世。张某二和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日登记结婚。张某二和刘女士结婚后居住在XX号院内。20***月,张某二和刘女士经本院调解离婚。20*****日,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签订《分家单》,其上载明:村民张某一膝下有两个儿子,长子张某二、次子张某三。家中房产:正房8间,东厢房3间,为防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房产纠纷,现将家中房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空口无凭,立字为证。1、东边正房五间,其中三间归长子张某二所有,另两间归其父张某一居住(包括东厢房三间);2、西边正房三间归次子张某三所有;3、其父张某一居住的两间正房,包括三间东厢房在其百年之后,由两个儿子张某二和张某三共同按现价处理解决;4、其父张某一的生活由两个儿子负担,每人每月交***元,如遇大病,两个儿子共同负担医药费及生活护理费等;5、此分家单一式三份,父亲张某一一份,长子张某二一份,次子张某三一份。

本院认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20*****日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签订了分家单,该行为应视为对张某一妻子遗产的处置及张某一将其财产向张某二、张某三的赠与。XX号院内北房八间中有四间属于张某一妻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该四间由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另外四间属于张某一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分家单的分割方案可以看出,张某一将正房四间中属于个人的部分赠与张某二、张某三,其赠与张某二的财产是三分之五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一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二的行为是对张某二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张某二和刘女士夫妻二人的赠与。从分家单的内容来看,其包含了财产的分割和老人的赡养两部分的内容,该分家单中未见明确的张某一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二个人的意思表示,当时张某二和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二因赠与所得的房屋应为其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二因法定继承所得其母亲的房屋,因其母亲在张某二和刘女士结婚前去世,故其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综上,本院认定XX号院北房八间中东数第三、四、五间中的有九分之五的份额属于张某二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另外九分之四的份额属于张某二的个人财产。刘女士主张的XX号院南侧院子中房屋的份额应根据其和张某二在房屋建设中的出资份额予以确定。考虑双方的居住情况及房屋建设情况、张某二和刘女士房屋建设中的出资情况,本院认定XX号院南院东侧院中北房四间中的东数两间系张某二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XX号院内北房八间中东数第三、四、五间中的九分之五的份额由原告刘女士和被告张某二共同共有;

二、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XX号院内南院东侧院落中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归原告刘女士和被告张某二共同共有;

三、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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