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夫妻一方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执行
---杜凯律师
【分析】
本案属于执行案件中的衍生案件,唐某某享有对张女士15万元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张女士和田先生有共同所有房屋一套,对于该房屋因张女士和田先生以房屋是借名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抗辩,使得法院无法执行,所以康某某提起代为析产之诉,这样既可以确定房屋的产权,又可以确定房屋的各自份额。为进一步执行房屋创造条件。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案例】
康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判令张女士享有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事实和理由:张女士与田先生系夫妻关系。20**年*月**日,原告康某某因与被告张女士、梁某和FG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FG公司归还借款,并要求张女士和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向原告康某某支付本金及利息(约15万元),但张女士一直未支付。后经原告申请,上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裁定终结。
经核实,田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拒绝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张女士的财产。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代位请求法院分割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号房屋归田先生、张女士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