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现场等待型自首”相关规定附法院观点
---杜凯律师
【分析】
现场等待型自首作为自首的一种情形,应从自首制度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就是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法律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一规定反映了典型的自动投案所应具备的四个要素: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对象、投案方式。结合现场等待型自首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从行为人①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③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④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四个层面认定。
在认定行为人存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节时,需要行为人明确知道或可能知道他人报案,且其主观上对他人报案后的后果要达到一定的认识程度,即认识到他人报案后自身即将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
【“现场等待型自首”成立条件】
现场等待型自首,不能仅仅是消极的等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一、现场待捕的主动性;(没有逃跑行为)。
二、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没有反抗行为)。
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必须供述核心案件事实80%以上)。
【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6号,谭某某交通肇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
(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某某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当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8号,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无法逃走,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80号,尚某盗窃案
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尚某在他人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虽然没有受到人身强制,但张某在报警后,一直陪同尚某待在饭店内的员工宿舍内,尚某在客观上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第899号,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得知对方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属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人员到来后,主动交代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裁判要旨5: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6: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当众犯罪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没有离开,见民警赶赴现场后,又主动表明身份,陈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上诉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7: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林某某故意伤害案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