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主要考虑那些方面
审查批准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节点,检察院批准逮捕需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前提,表明案件已具备初步证据链。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升级,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为后续侦查提供保障。所以审查逮捕是一个案件进入新的刑事程序关键的一环,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需要在7天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程序合规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及证据性审查。
一 、程序合规性审查
程序合规性?:检查拘留、提请逮捕等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例如拘留后是否及时通知家属、提请逮捕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
二 、案件实体性审查
实体性审查,即重点关注的是案件或行为的实质性内容。
审查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能否判处徒刑以及有无逮捕的必要问题。从程序审查到实体审查即是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由表及里的审查过程。
三 、证据性审查
审查批准逮捕的证据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1、?证据质与量?:要求证据真实可靠,数量充足且能相互印证,避免孤证定案。
2、?证据类型?: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需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客观性。
3、?主体资格?: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身份信息(如职务犯罪需确认职务身份)。
【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条件及对应证据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