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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效力如何?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效力如何?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行为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受让人(第三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

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则转让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将丧失股权。

    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则转让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可以追回股权。

一、转让行为有效的情形(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即使名义股东无权处分,受让人也能合法取得股权:

1 受让人善意(不知情):

    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股权是代持的。工商登记显示名义股东是合法股东,受让人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进行交易,即被推定为“善意”。

    实际出资人若想推翻此点,需举证证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代持关系(如双方是亲友、存在关联关系等)。

2 支付了合理价格:

     转让必须是有偿的,且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排除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转让的情况。

3 已完成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已经依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在工商部门完成了变更登记。这是完成善意取得的关键一步。

法律后果: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成为合法股东。实际出资人无法要求返还股权,只能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其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二、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只要打破上述任一条件,实际出资人即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人恶意: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存在,或根据情况(如转让价格极不合理)应知其存在。

    未支付合理对价:例如无偿赠与或象征性低价转让。

    未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尚未过户到受让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可及时阻止。

法律后果:转让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将股权恢复登记至名义股东名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但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间接承认了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关键条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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