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指南:程序、条件与法律依据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法律监督活动。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据此提出抗诉:
(一)事实与证据类错误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法院未依申请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变更或撤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法律适用类错误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根本性错误。
(三)程序严重违法类错误
1.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2.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提起程序
民事抗诉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提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启动抗诉程序的主要来源。
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他职责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裁判,可依职权启动审查。
2.管辖检察院: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该规则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详细操作规程,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检察院的审查程序、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抗诉标准的把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结语
民事抗诉制度是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渠道。当当事人认为生效民事裁判存在法定错误时,除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